京环发〔2016〕24号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先行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自2015年7月本市实施《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以来,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措施对控制排放新增污染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的建设项目。除城镇(乡、村)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建设项目外,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的建设项目,均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关于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近三年来采取实际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即2013年以来形成的减排量,减去审批建设项目已经使用的减排量,剩余部分可用于2016年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后各年往后滚动),其中减排措施包括减排核定的减排量以及《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通过改善环境质量形成的减排量。涉及民生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也可预支拟采取减排措施的减排量,拟采取的减排措施需列入各区年度减排计划,且预支的减排量须在下一年度所在区的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中进行核减。
三、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替代总量指标的核算。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的方法进行预测,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实际减排项目稳定达到的减排效果进行计算(具体核算方法见附件1和附件2)。各区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区核算、市审核”的方式,在每年年底由各区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提交详细的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算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环保局污染物排放总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形成各区下年度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权限和使用范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在所在区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中平衡。区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区环保局根据本区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情况进行审核。环境保护部和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根据项目所在区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情况进行审核。市、区环保局接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意见。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需跨行政区使用的,须调出和调入区环保局出具确认意见,并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鼓励各区之间采取排污交易等形式解决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足的问题。本市不接受外省(市、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
五、关于可替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动态管理和调度。各区环保局要严格执行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使用情况月报制度,在每月初3日前将本区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情况报市环保局。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