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08-01
  5. [成文日期] 2016-08-01
  6. [发文字号] ​京安监发〔2016〕4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8-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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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安监发〔2016〕49号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总队)、局属事业单位:

  自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服务基层执法工作,市局先后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京安监发〔2015〕115号)、《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京安监发〔2016〕19号),对《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总局规章的相关处罚条款设定了统一裁量基准,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近日,市局结合全国人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北京市政府对《职业病防治法》、总局部门规章、北京市政府规章的修改、新颁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执法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先前颁布的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修订工作,修改、新增了部分法规条款,编制了现行有效的34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由裁量基准。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结合执法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京安监发〔2015〕115号)、《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由裁量基准(二)》(京安监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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