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办字〔2016〕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按照《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10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落实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和补助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区安置办负责核准,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二)加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力度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参加教育培训,按照《北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京民安发〔2012〕29号)享受相关减免补助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力量帮扶退役士兵创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项目申报政府购买服务,在审批环节和资金支持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三)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就业扶持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含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达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荐和政策咨询,对残疾、家庭生活困难、“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援助和重点帮扶。
(四)切实维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其所在单位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二、切实保障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一)强化国防义务承担意识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二)定向提供就业岗位
区民政部门每年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社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定年度安置计划,确定就业岗位指标,其中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或其他具有特殊贡献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安排在事业单位。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考,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
财政支付工资的社区工作者、安全员、协管员等公益岗位在招聘人员时,应结合本年度需安置退役士兵数量预留岗位,由民政部门协调招聘单位定向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录人员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调优先录用本年度需安置退役士兵。
(三)保障待安置期间生活
由区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用人单位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保障落实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做好服役期间和待安置期间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实际为准,不超过12个月),按照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标准,由民政部门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参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各环节工作
(一)严格做好退役士兵户口落户。公安机关凭区安置办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落非农业户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本市农业户口,根据本人申请,可以落农业户口,其他情况一律落非农业户口。
(二)有序做好档案移交及接收。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区安置办在接收安置、落户等工作完成后,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档案移交接收单位;非农业户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农业户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区人武部保管。入伍时是密云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其档案由区安置办移交给学校,不复学的由退役士兵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转递至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届毕业生的退役士兵档案,入学前是本区常住户口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档案移交给本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非本区常住户口的移交其入伍时所在学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接收单位负责,在2个月内完成新招录退役士兵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依法签订劳动就业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区安置办开出分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服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申请享受3年至5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区安置办开出分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其上岗为止。
(四)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安排工作及被单位招用的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到单位注册或经营地街道(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单位就业登记;个人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有转移就业愿望的本区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可到户籍地办理转移就业登记。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在本市就业失业管理工作中保留退役士兵身份。
四、落实用人单位税费减免和补贴政策
对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并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并按规定“签合同、发工资、上保险”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申请享受1年至5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含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达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申请享受3年至5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依法履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本部门各年度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受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和歧视退役士兵、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力度,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机构编制、人力社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定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公安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落户手续办理工作;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就业权益,依法申请办理减免补贴政策。
(三)加强宣传,把握舆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工作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国防意识。牢牢把握社会舆论主导地位,大力宣传本区各行各业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先进事迹、推动安置工作先进经验和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社会氛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