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联合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4. [实施日期] 2016-05-01
  5. [成文日期] 2016-06-18
  6. [发文字号] ​财税〔2016〕6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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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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