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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5-05
  6. [发文字号] 京建法〔2016〕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5-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州区商务型公寓和商业、办公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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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通州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通州区商务型公寓和商业、办公(含商务办公和配套商业,下同)项目销售,在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州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2号)的基础上,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关于通州区商务型公寓

  (一)出售对象为居民家庭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或单身人士。

  2.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暂停向以下家庭出售通州区商务型公寓

  1.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单身人士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在本市连续5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购买的通州区商务型公寓,核验购房资格时计入该家庭的住房套数

  二、关于通州区商业、办公项目

  新建商业、办公项目应当按照规划用途销售,只能出售给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且上述单位购买后再出售时,仍须出售给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三、文件发布前已由居民家庭或个人购买的通州区商务型公寓和商业、办公项目,再次出售时可按原规定执行。通州区商务型公寓和商业、办公项目销售管理其他规定不变。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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