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16-05-01
  5. [成文日期] 2016-05-31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保发〔2016〕9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6-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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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保发[2016]9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相关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8%调整为27%,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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