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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 [实施日期] 2016-06-23
  5. [成文日期] 2016-06-23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6〕1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6-2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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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16〕15号

各区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6年工作措施》(京政办发〔2016〕11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本市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环保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执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各区环保部门要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辖区内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放执法工作,严格查处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对多次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使用方予以曝光。请各区环保部门定期将检查、处罚和曝光情况报送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二、配合做好辖区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登记工作

  建立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台账是防治机械排放污染的基础,为此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将组织对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铣刨机、旋挖钻机、打桩机等11类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进行登记,记录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使用信息等22项内容。届时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将在各区分别设立登记点,并入户到辖区工地免费为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登记造册并张贴标识。

  请各区环保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行业协会做好辖区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登记工作:一是请各区环保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自指定一名联系人,请将人员联系方式于7月4日(周五)前反馈市环保局机动车处(电话兼传真:68717187);二是请派人与行业协会共同入户辖区工地,配合做好登记工作;三是结合日常执法工作,主动对施工单位宣传登记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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