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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铁路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04-20
  5. [成文日期] 2016-04-20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6〕2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4-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施工震损、噪声污染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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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发〔2016〕20号

河南寨镇、巨各庄镇、大城子镇人民政府,区住建委:

  《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施工震损、噪声污染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0日

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施工震损、噪声污染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震损、噪声污染鉴定及补偿工作,维护当地群众和施工单位合法权益,确保本项目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密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爆破、机械、车辆震动造成房屋损坏的,以及施工噪声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鉴定及补偿工作。

  第三条 施工单位为本项目震损、噪声污染鉴定及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与接受补偿的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费由沿线分指挥部组织发放。

  第四条 沿线分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实施施工震损、噪声污染鉴定和补偿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本项目震损、噪声污染鉴定和补偿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预防为主,强化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合情合理,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二章 震损、噪声补偿范围

  第六条 补偿范围

  (一)合法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范围

  原则上位于本项目正线中心线两侧(距炮震震源半径200米、强夯震源半径100米、震动碾压震源半径60米、施工车辆穿村道路两侧15米)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

  因地质条件和防护措施不同,部分复杂施工地段补偿范围,依据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际测震结果划定。

  (二)养殖场户补偿范围

  原则上位于本项目正线中心线两侧(距炮震震源半径200米,强夯震源半径100米,震动碾压震源半径60米,机械打桩震源半径40米),经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监测噪声超标的,并在区指挥部2015年11月30日发布征地预通告之前建设的养殖场户。

  (三)住户补偿范围

  本项目正线两侧受施工噪声影响超过国家标准的住户;

  本项目施工运输车辆长期穿村,村庄道路两侧受运输噪声影响超过国家标准的住户。

  (四)一经认定存在“四抢”违法行为的,坚决不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条件、标准和补偿期

  第七条 补偿条件和标准

  (一)合法建筑物、构筑物

  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出现震损的,依据检测鉴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偿。

  (二)养殖场户

  1.须同时具备以下补偿条件

  在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具备其他部门相关养殖手续、经村镇两级认定);有动物防疫档案或记录;经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噪声超过农业部《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1167-2006)规定的噪声标准《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388-1999)。

  2.补偿标准

  因震损噪声影响产量的,结合本区实际,肉鸡按照实际产值的20%给予补偿,全年最多不超过6批次;蛋鸡按照实际产值的30%给予补偿;奶牛按照实际产值的20%给予补偿;生猪、肉牛、肉羊按实际产值的10%给予补偿。具体养殖场户的产值由分指挥部的评估机构评估、公示确定。

  因噪声影响造成应激死亡的,经分指挥部认定组鉴定后,按市场价给予补偿。

  (三)受施工噪声影响的住户

  1.须同时具备以下补偿条件

  住户为本村常住村民(外来人口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经属地流管站备案,居住时间半年以上);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

  2.补偿标准

  噪声超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住户,持户口本及村委会居住证明(外来人口凭流管站备案表),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补偿;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孕妇凭孕检证明、3周岁以下婴幼儿凭出生证明,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偿。

  (四)受穿村运输车辆噪声影响的住户

  1.须同时具备以下补偿条件

  住户为本村常住村民(外来人口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经属地流管站备案,居住时间半年以上);以载重车型40吨满载、时速5公里为噪声源,道路两侧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

  2.补偿标准

  噪声超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住户,持户口本及村委会居住证明(外来人口凭流管站备案表),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补偿;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孕妇凭孕检证明、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凭出生证明,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 补偿期及补偿款发放日期

  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震动损坏补偿,在震动源施工结束后启动补偿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5日内发放补偿款。

  爆破施工开始时符合条件的噪声补偿期开始,露天爆破结束后或隧道爆破进洞施工,经检测恢复正常水平后,相关区域范围内的补偿期结束。补偿期内,补偿款每月10日前发放。

  本项目正线两侧养殖场户补偿期从噪声源进入补偿范围作业开始,噪声恢复正常后补偿期结束。经公示无异议后,5日内发放补偿款。

  施工车辆确需频繁穿村,经分指挥部协调村委会同意后,符合噪声补偿条件的住户补偿期开始,施工车辆停止穿村后补偿期结束。季节性停工期间停止相应补偿。补偿期内,补偿款每月10日前发放。

  补偿期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

第四章 房屋定损及补偿程序

  第九条 分指挥部牵头,施工单位、房屋安全检测单位、造价咨询机构、村委会组成鉴定补偿组。

  施工单位负责取证资料、炮损范围测量及善后工作。

  房屋安全检测单位负责房屋安全鉴定。

  造价咨询机构负责核定损失。

  第十条 施工前根据本规定确定的补偿范围,鉴定补偿组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震前录(照)像,完成登记,做好资料保存备案,为后期补偿提供真实比对依据,必要时聘请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一条 待工程施工结束或停止炮(碾、夯)震作业时,产权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补偿申请,其中需注明房屋产权人(提供建房批示)、地址、损坏程度及部位。由村委会、施工单位汇总后统一报分指挥部。

  第十二条 鉴定补偿组入户对受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进行实地勘验,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填写《受损项目确认表》,受损户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分指挥部工作人员鉴证签字。勘查结束后,房屋安全检测单位、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及受损户四方签订《房屋受损鉴定协议书》。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在10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造价咨询机构依据房屋安全检测报告中的维修方案核定维修造价。

  第十四条 分指挥部要在村务公开栏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内容为:房屋受损鉴定结论、受损项目确认明细表、受损户造价结果表。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受损户签字确认,领取补偿款。

  第十六条 受损户对鉴定造价结果有异议,由鉴定补偿组进行解释,调解无效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七条 施工期间因震动、飞石造成房屋漏雨、玻璃破碎或财产损失等意外情况的,施工单位要及时补偿或修缮,保证村民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担负因施工震损、噪声超标发生的全部公证保全费、检测鉴定费、造价咨询及补偿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运输车辆必须经过村庄的,要严格实行限速5公里措施;要安排专人巡视沿线,确保安全;要及时修补道路局部破损,减少震动,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避免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中施工单位要采取减震、降噪、降尘措施,降低震动噪声影响。必须爆破、砍固等排放强烈性噪声作业的,施工单位要将相关信息,提前1天告知分指挥部及村委会。

  第二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伪造假证明、虚报养殖数量、提供虚假居住证明等,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偿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获取补偿款而人为改变房屋及附属物原貌、人为造成养殖物死亡的,一经查实坚决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受损户既不接受评估结果,又不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偿,在施工期间阻碍正常施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临时占地及施工便道等施工震损、噪声污染等补偿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分指挥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解决建议,报指挥部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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