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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3-03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6〕4号
  7. [废止日期] 2023-11-22
  8. [发布日期] 2016-03-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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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现将我局负责审批的贮存危险废物超一年的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3.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

  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4.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许可办理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3.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贮存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申请方式

  现场受理和网上受理,申请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检测、鉴定、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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