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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3-24
  6. [发文字号] 京水务节〔2016〕1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3-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节水型村庄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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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务节〔2016〕12号

各相关区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6〕7号),针对节水型区创建考核指标中节水型村庄尚无相关标准的实际,我局编制了《北京市节水型村庄创建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区遵照执行。在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16年3月24日

北京市节水型村庄创建标准(试行)

  1.制度建设:村民委员会制定了设施管护、设备维修、用水计量、节奖超罚、巡回检查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设有管水员,节水管理职责明确。

  2.用水管理:将用水单位全部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实行村级用水总量控制、定额或限额管理,全年用水总量不突破当年用水计划;明晰农业生产结构和种植结构,按照《北京市节水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建立村级农业用水及农村生活用水台账,台帐完整规范,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农村企业用水全部单独装表计量,农用机井装表计量率100%,生活用水计量率≥90%。

  3.收费管理:对农业生产用水超过限额取用地下水的收缴水资源费;农村生活用水不得实行包费制;灌溉用水、村民家庭生活用水、其他用水等制定分类水价,收费率大于95%,并对水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4.节水器具:公共设施节水器具普及率应达到100%,村民家庭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85%,养殖业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5.节水设施:节水灌溉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机井用水计量设施等运行管护良好,机井到地头管道输水达到100%,节水灌溉面积比例达到98%以上。供水设施和管网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通过改厕和污水收集治理,实现街巷胡同无污水、污水不进沟渠河道。

  6.节水宣传:村内设有节水宣传栏或者宣传标语,经常进行节水宣传,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及节水宣传周有宣传活动;宣传资料完整、档案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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