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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10-16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5〕231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10-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5项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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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15〕23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铅、汞、铬、镉、类金属砷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二、铅、汞、铬、镉、类金属砷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值低于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在本市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100%(含100%)之间的,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超过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排污费。

  三、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

  四、各区县环保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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