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9-30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10-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调整北京市政策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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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

  为支持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减轻购房职工支付压力,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近期,北京市政府组织建设的自住型商品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在配售流程上发生了变化。经过与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协商一致,现就北京市政府组织建设的自住型商品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材料调整如下:

  一、明确提取证明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本人(主购房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所购住房项目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2.《选房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规范提取审核要点

  1.职工提交的《选房确认单》所列购房地址中的楼号要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范围项目中所列楼号相对应。

  2.职工所购住房地址中的楼号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范围项目中对应的楼号应标注为“自住房”或“自住型商品住房”。

  请各缴存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对职工的提取情形予以核实。

资金中心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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