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15〕4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62号),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推动本区基础税源管理和税费征管工作提质增效,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就加强本区税收保障工作,建立协税护税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强协税护税工作是主动适应经济和税收新常态,促进税收征管,保障财政收入的内在需求;是紧密结合本区经济社会新形势,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本区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常态、新形势、新任务对基础税源结构和区域经济布局产生的重要影响,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依法征收或委托代征税费所需的信息(以下简称涉税信息),积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各项税费足额征收,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政府牵头、税务指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和协助税收执法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支持、协助税务部门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支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地方税收的控管;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费,切实保障各项税费足额征收,最终形成依法有序的协税护税体系,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协税护税机制的快速建立和有效运行,促进各单位、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成立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地税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农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委、区市政市容委、区编办、区流管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投资促进局、国土分局、工商分局、公路分局、区质监局、公安分局、开发区管委会、区公安交通支队、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政府主管领导,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怀柔区加强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局、区国税局,负责组织开展协税护税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工作,制定内部运行机制。各相关单位、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区地方财政收入(政府性投资)进行监督,具体落实协税护税相关工作。
四、涉税信息沟通与共享工作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向税务部门提供政府性投资款项拨付等信息。
(二)工商分局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登记类型、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成立日期和企业状态等工商登记信息以及投资人的股权登记、变更信息,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对交换信息进行比对、确认。
(三)区编办、区民政局向税务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税务部门提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等信息。
(五)国土分局向税务部门提供项目供地后用地单位相关信息,包括土地面积、成交价格及规划建筑面积。
(六)区商务委向税务部门提供本区内对外投资企业的数量、投资金额等信息和外资企业外方股东持股变化情况信息。
(七)区人力社保局依照程序和税务部门要求,提供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保信息。
(八)区科委向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拥有量等信息。
(九)区投资促进局向税务部门提供大宗来怀投资企业合同签订、项目入驻建设等情况,便于税务部门及时介入,提供纳税服务。
(十)区质监局向税务部门提供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
(十一)公安分局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在京外籍人员(外交人员除外)、流动人口及拥有车辆等方面信息;司法局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相关的监管信息。
(十二)税务部门根据税费征管工作需要查询其他涉税信息时,掌握相关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税务部门查询有关涉税信息时,税务部门予以配合。
(十三)区地税局提供在区国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而在区地税局申报流转税纳税人营业收入情况;区地税局与区国税局定期相互提供纳税人状态等情况。
五、协助税收执法工作职责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委、区教委、区市政市容委、公路分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税收告知,并进行源泉控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在政府性投资财政款项拨付前,对完税进行确认。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分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分局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等项目。
(三)国土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依法要求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房屋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国土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依法予以协助。
(四)税务部门根据税收执法工作需要向公安分局查询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信息时,公安分局应予以协助。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涉税犯罪案件,公安分局应依法及时立案。
(五)税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作出不准出境决定后,应按照相关要求,向边检机关提供完整手续;边检机关根据税务部门提请依法执行。
(六)区公安交通支队应依法要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七)税务部门在开展查询、冻结、划拨相关人员资产等税收执法工作时,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要依法予以协助。
(八)税务部门按照有利于征收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各镇乡对出租房屋零散税源税款进行征收,接受委托的部门应按照税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九)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税务部门,并根据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工作中的需要,对相关事宜依法予以协助。
六、工作机制
(一)信息沟通机制
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协税护税联系人,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络沟通,反馈协税护税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汇总上报信息情况,制发《协税护税专刊》和《税政服务专刊》,发至相关单位。
(二)工作例会制度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各部门、各单位协税护税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协税护税任务;通报工作进度、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协税护税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重大税收事项调整报告制度
税务部门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重大税收事项调整情况,根据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税收工作计划,对我区协税护税工作提出完善意见。各成员单位及时就本单位重大涉税事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税收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机制
在税务部门指导下,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税收服务站,主要负责税收宣传,选拔、培训协税护税人员,做好税收政策的上传下达工作。
联合开展税法宣传月各项活动,开展税务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相关单位参与的协税护税流动巡访活动。
(五)委托代征机制
税务部门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依法加强委托代征,做好税收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
各成员单位应认真梳理本单位职能,开展委托代征可行性分析,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履行自身承担的代征义务,扩大委托代征覆盖面,加大源头管控,减少漏征漏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税护税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梳理明确本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方式、内容、时限等,并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涉税信息共享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税收保障各项工作。
(二)保护涉税信息安全。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不得用于与税费征管工作无关事项。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确保涉税信息安全。
(三)加强涉税信息分析利用。税务部门要加强涉税信息管理和应用,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处理系统,提高对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能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向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反馈信息利用情况,并根据税费征管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涉税信息的种类和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