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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政府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5-12-10
  5. [成文日期] 2015-11-06
  6. [发文字号] 怀政办发〔2015〕4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11-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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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办发〔2015〕4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1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

怀柔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培育稳定高效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柔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列入北京市政府投资的平原地区造林项目)所植林木及相关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林木资源)的养护、管理(以下简称管护)。

  第三条 林木资源的管护原则是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管护、农民就业。建立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管理高效、责权利相统一的市场化、专业化管护机制,实现区域管理统筹、资金政策统筹、抚育经营统筹、农民就业统筹,确保平原地区森林资源不断提质增长,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第四条 区政府是平原造林工程建设和管护的领导部门,负责领导全区林木资源管护工作,管理、协调、调动全区的资源和力量,筹集管护工作所需配套资金,保障管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林木资源管护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第五条 区园林绿化局是林木资源管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区政府和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林木资源管护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全区林木资源管护办法实施细则,编制全区的年度林木资源管护作业方案,对林木资源管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根据考核情况向管护单位拨付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资金(以下简称管护资金)。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管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对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镇政府是本辖区内林木资源管护的协助管理单位,负责林木资源管护工作中养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与村集体的沟通,协调提供使用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交通等设施,确保养护工作顺利开展;做好本地农民参与林木资源管护工作的组织落实,协调处理养护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对本辖区内的林木资源进行管理,防止出现以各种理由侵占林地、损害林木的情况发生,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破坏林木资源的各种行为;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平原造林养护工程实施监理制,监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 林木养护

  第十条 区园林绿化局本着便于统筹管理的原则划分管理区域。区域设置可打破镇村界限,实现区域化、规模化、系统化管理。管护单位按区域分标段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管护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或造林营林施工丙级以上资质;

  (三)管护单位应安排充足人员从事林木资源管护工作,参加林木资源管护的人员原则上全部从本地农民中招聘,造林地所在村农民优先,不足部分优先在本镇、本区范围内补招。管护单位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的服务期限为3年,到期后由区园林绿化局重新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管护单位应按照林木资源管护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编制本单位管护标段的年度林木资源管护作业方案并上报区园林绿化局批准。

  第十三条 管护的主要内容包括:补植补栽、修枝整形、除草灭荒、浇水排涝、松土施肥、间株定株、抹芽除蘖、移植间伐、地被种植、林地清理保洁、树干涂白、架杆绑缚、基础设施维护、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防止人畜危害和应急救灾等。

  第十四条 林木管护标准

  (一)管护组织、制度健全,管护措施科学,管护档案齐全,管护资金使用规范,配套设施完善;

  (二)树木生长正常,密度合理,修枝适度,无明显有害生物。枯梢、枯枝率低于5%,树木保存率达到100%,林分郁闭度达0.7—0.8;

  (三)林地内清洁整齐,无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无堆料、搭棚、违章建房、违规种植农作物等行为,无林木旱涝现象;

  (四)林下地被生长正常,裸露地表不超过20%。无明显草荒、有害杂草和人畜危害现象;

  (五)新植树木树盘规整完好,树干涂白整齐有效;

  (六)灌排水系统、围栏设施等完整、有效,林内道路平整、清洁、安全、畅通,警示与宣传标牌牢固、醒目、字迹清楚;

  (七)针对森林火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干旱、冻害、冰雹、暴雨、暴雪、大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有应急预案和措施。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区园林绿化局加强林木资源的保护,对全区林木资源进行保护和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相关镇政府负责本镇辖区内平原造林林地及林木资源的保护检查。

  第十六条 林木资源保护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林木资源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和非法侵占林地;

  (二)因正常林木经营管理需要采伐、移植林木的,由区园林绿化局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并可跨镇移植;

  第十七条 管护地块所在镇、村负责配合管护单位开展各项林木资源管护工作,防止出现乱倒垃圾、侵占林地、乱砍滥伐、私自开荒、肆意放牧等破坏林地的行为和发生森林火灾。管护地块所在村集体提供水源、供电等配套服务的,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由管护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及时对减少的林木资源面积进行统计,核减相应的管护资金、土地流转资金,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内面积减少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

  第十九条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林木资源管护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监督、指导管护单位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并按照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平原地区森林防火设施设置的意见》(京森防指发〔2014〕2号),配备必需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管护单位是森林防火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承担所管护林木资源区域森林火灾预防、监测、报告和相应扑救职责,落实区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的工作部署。管护单位应配备护林防火人员,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一条 管护单位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责任单位,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管护单位应配备巡查人员和必要的防治药剂、药械等设备并开展防治工作,协助区园林绿化局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工作,防止林业植物疫情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区园林绿化局应根据林木资源管护实际需要,分区域建设用于值班、放置管护器具和培训管护人员等的管理用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区园林绿化局应建立完善的林木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有关文件、区域规划图、施工竣工图、施工及管护合同、管护实施方案、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森林火灾记录、管护巡查记录、检查验收报告、资金使用台账和相关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相关镇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林木资源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土地流转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等与林木资源相关的各项合同的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护资金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4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区配套部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六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队伍人员工资保险发放、林木养护、补植补造、抚育管理、林地清理、林区基础设施维护、购置机械设备、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监测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 监理服务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相关法规计取,所需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 区园林绿化局每年按照总管护资金的1.5%申请综合管理费,单独列支,具体用于区园林绿化局编制管护方案、资源监测、巡查检查、技术咨询、宣传培训、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管理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管护资金根据林木资源管护进度和检查验收结果分阶段拨付。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由于工程建设移交滞后或养护不达标扣减资金等原因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报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同意后,可由区县统筹使用,用于大型管护设备购置、景观节点提升改造和灌排水、作业道、指示牌等林地基础设施建设及遭遇极端天气的应急措施等支出。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成立平原造林管护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区园林绿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相关镇政府为成员单位,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全区林木资源管护工作进行年度核查验收和考核,落实检查评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园林绿化局建立林木资源管护巡查制度,按照管护标准,逐项检查养护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区园林绿化局建立管护成效评价考核制度,对管护单位实行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管护资金和参与管护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同时对相关镇政府的林木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 管护单位如果当年管护工作考核不合格,同时第二年不能整改达标的,区园林绿化局将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新的管护单位负责本区林木资源的管护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怀柔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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