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政发〔2015〕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现将《平谷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平谷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意见
为了引导产业优化升级,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防控利用违法建设等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京政办发〔2015〕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42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出证要求和审查标准
(一)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1.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且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致。
2.《房屋所有权证》中未记载“房屋用途”的,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用于对房屋用途的识别。不能提交以上证件的,或证件中未载明用途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二)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1.房屋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且明确房屋用途的证明文件。如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到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2.位于平谷镇、滨河街道、兴谷街道建成区内住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3.使用市级以上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地科技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证明。
4.各乡镇招商企业集中办公区,不能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各自所在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5.新购买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6.房地产开发商租赁商品房或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7.使用国有、集体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8.集中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房屋提供者应当取得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向承租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9.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应由市邮政管理局在登记申请书中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证明单位出具证明时,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及用途,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应提前到区工商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备案,以备核实。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应具体到门牌号码,确无门牌号码的应明确具体方位确定该住所(经营场所)位置。
(三)严格利用住宅楼登记注册
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洗浴、洗车、建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四)强化“八小”行业“一址一照”登记
对小百货、小食杂、小餐饮、小美发、小旅店、小网吧、小洗染、小维修等低端业态,实行“一址一照”,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二、推进登管衔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1.进行“一址多照”或“集中登记”的地址,由属地工商部门实地核查,根据房屋面积及布局确定是否具备经营条件。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对列入异常名录主体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一址多照或集中登记的地址限制登记。
2.使用农村地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地址的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前由所在地工商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工作,确认其准确地址、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核查通过的,方可办理设立登记。
(二)建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出证联系人制度
房屋产权人要加强与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工商部门信息沟通与传递。房屋产权人应掌握承租方经营情况,留存联系方式,及时反馈市场主体登记异动情况。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台帐制度,对未按要求进行备案和信息反馈的,暂停其房屋住所的登记注册。
(三)严格执行禁限目录,控制低端产业总量
各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及平谷区制定的禁限行业、属地规划,实现对低端产业的总量控制。
(四)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住所出证管理,对违法建筑不予登记
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控制力度,加大(待)拆迁地区主体登记的限制力度。对于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消防、环保、安全监管、城管、属地政府等部门依法管理。
对上述需暂停登记的具体住所或区域,要及时函告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市场主体。对于已整改后可以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区域,由来函部门函告工商部门予以解锁。
(五)加强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除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众创空间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外,不再新增“集中办公区”等类似场所。
各集中办公区建立健全引入企业总量控制、行业规划、行业禁入、有序退出、服务管理等制度。建立集中办公区信用评价和管理机制,把入驻企业的缴纳税款、信用信息、行政诉讼等情况作为评价指标,对评价较低的集中办公区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新增企业注册等约束措施。
(六)综合治理,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
综合各部门职能优势,对市场外迁、“无证无照”治理、人口管理等开展联合执法,弥补单一执法资源和职能的不足。
完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属地责任,发挥综合执法的作用,形成执法合力。
(七)发展有特色的集群注册地和商业街区
落实大众创业政策,适度放宽科技类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支持其入驻中关村科技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大学生创业园区、青年创业社区等集群注册地。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特色商业街区,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严格责任追究。本意见是贯彻非首都功能疏解、推动京津冀一体化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把握区域功能定位,强化“以业疏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主要领导要抓好工作部署,强化责任,杜绝虚假出证行为,保证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违规出证行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细化措施,稳妥实施。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布局细化落实措施。按照全区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既严格控制总量,严格市场主体准入,避免带来的环境、治安、管理等系列问题。同时严管存量,强化低端产业和外来人口的疏解,依法清理取缔不符合区域发展,存在消防、卫生、治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的经营主体。
(三)加强引导,注重配合。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引导和咨询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避免后续办理产生纠纷和矛盾;同时加强沟通协调,保证政策执行的及时性与一致性。对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分析,通过联席会议、集体会商等形式加以解决。
本意见未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自2016年1月18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促进平谷区产业结构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平政办发〔201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