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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4. [实施日期] 2015-07-01
  5. [成文日期] 2015-06-24
  6. [发文字号] 京民社救〔2015〕22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9-2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调整2015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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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救发〔2015〕220号

各郊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和调查队:

  根据《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市政府第202号令)、《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484号),2015年,本市有关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确定(见附件),并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区县民政、财政和统计部门制定落实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因标准调整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担。

  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和《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484号)的规定,具体供养经费按如下方式拨付管理:

  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需经费,在扣除10%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后,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农村低保标准的140%按月发放生活费,其余经费由区县统筹用,保障供养对象其他需求。

  各级民政、财政、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作,保证本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5年6月24日

  附件

2014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

单位:元

2014年北京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活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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