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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5-09-29
  5. [成文日期] 2015-09-26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9-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本市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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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文件要求,本市自2015年9月29日起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可以享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政策。

  二、改革内容

  2015年9月29日起,本市新设企业由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改为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一照一码”登记实行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变更或换照的,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自然失效。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领取。

  三、其他事项

  2015年9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企业设立和变更换照均无须交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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