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3-16
  6. [发文字号] 京民勇发〔2015〕8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9-2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受到全国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关系接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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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勇发〔2015〕85号

各区县民政局:

  随着我市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政策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优待政策的不断完善,日前,多次接到有关人员的来电来访,反映其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情况,并请求接收其见义勇为人员关系,纳入日常管理,享受相关待遇。

   这些人员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尚未纳入我市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范围。为了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经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同意,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纳入我市管理的范围:

  1.由本市推荐、受到全国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其人员范围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网站公布的英雄榜为准。

  2.具有本市户籍,曾受到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奖励、慰问,其人员范围不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网站公布的英雄榜之列的,经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出具书面认定意见的,可视同受到全国表彰人员予以接收关系。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填写《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查属实后,予以接收其见义勇为档案关系。纳入本市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自关系接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应报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备案。

  附件: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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