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勇发〔2015〕85号
各区县民政局:
随着我市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政策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优待政策的不断完善,日前,多次接到有关人员的来电来访,反映其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情况,并请求接收其见义勇为人员关系,纳入日常管理,享受相关待遇。
这些人员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尚未纳入我市见义勇为人员管理范围。为了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经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同意,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纳入我市管理的范围:
1.由本市推荐、受到全国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其人员范围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网站公布的英雄榜为准。
2.具有本市户籍,曾受到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奖励、慰问,其人员范围不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网站公布的英雄榜之列的,经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出具书面认定意见的,可视同受到全国表彰人员予以接收关系。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填写《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查属实后,予以接收其见义勇为档案关系。纳入本市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自关系接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应报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备案。
附件: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