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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实施日期] 2015-07-15
  5. [成文日期] 2015-06-04
  6. [发文字号] 京教人〔2015〕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6-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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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人[2015]9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办法》已经市教委201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4日

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教师队伍建设,发挥特级教师引领和辐射作用,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的范围、对象

  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区县教师培训基地、教学研究机构、少年宫(含少年之家、青少年科技馆、站)、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师可以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二、评选周期

  经市政府同意,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由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发布评选通知。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二)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关爱学生成长,育人效果显著。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本市教育界有一定影响。

  (四)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学内容、教材教法和学生成长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并能在学科领域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五)积极承担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引领学校和区域内本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在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六)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含),特别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和农村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七)近五年内正式出版过个人论著(译著),或近五年内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本学科相关的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与推广价值,对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具有积极指导作用。

  (八)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具有从城镇学校到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到薄弱学校全职交流任教1年以上和到西部地区支教且表现突出的教师;

  2.国家级、市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

  3.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9年(含)以上的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20年(含)以上的教师。

  四、评选名额

  评选名额将结合本市基础教育发展形势和幼儿园、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情况确定。推荐指标按照各区县评选范围内的专任教师总量按比例分配。

  五、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单位推荐

  在本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意见,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少于所在单位在职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含),且同意推荐的比例不低于参加测评人数的三分之二(含)。

  (二)区县遴选推荐

  区县教委要成立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写出评议意见。区县教委根据民主测评与专家评议意见,拟定推荐人选,根据得票多少进行排序,并将推荐人选的名单及其业绩在本区县教委网站进行公示,同时纸质材料由推荐人选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确无不良反映,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教委。

  (三)评审、批准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组成由教育、人事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及有关专家等参加的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对各区县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特级教师初选名单;市教委对初选名单通过市教委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材料报送

  (一)个人材料按每人一袋准备,并在材料袋封面注明编号(编号按申报者所在区县、学校类别、申报学科顺序编写,如:东城区中学数学第一号,编号为:东中数1号)、姓名、单位、学科,具体材料包括:

  1.北京市特级教师申报表(附件1)一式7份;

  2.相关获奖、最高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区县教委人事科公章(原件由区县教委主管部门审核),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论文或论著不超过3件(均需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学校公章);

  3.北京市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民主测评表(附件2);

  4.北京市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民主测评结果表(附件3)。

  (二)北京市特级教师人选推荐名册(表样)(附件4)1份(请用excel制表,并报送电子版)。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确保评选质量。

  (二)各区县在特级教师评选中,要体现向一线教师、学前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农村教师和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倾斜。

  (三)各区县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要兼顾各类学校的比例以及各学科之间的平衡。

  (四)专任教师参评特级教师,须在近五年内承担过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研究课1次或承担区级教育教学主管部门的研究课不少于3次;参加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市级教学比赛并获奖。近五年来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周课时数不少于8课时(学校正职领导以外兼课的行政人员,周课时数不少于6课时)。

  (五)教研员参评特级教师,须在教学一线任教9年(含)以上(新兴特殊学科除外)。任教研员后,经常深入教学一线示范教学、听课、评课、指导教育教学,总结推广教改经验,并在探索教学内容、教师成长规律、教学方法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指导的教师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评比一等奖,指导的教师论文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科研能力,近五年内曾独立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加过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材编写。

  (六)学校领导(正职)参评特级教师须在参评学科承担教学工作,近五年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周课时数不少于4课时。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规范科学管理、课程改革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办学效果显著。

  (七)教研员和学校领导(正职)的参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

  (八)农村专项可适当放宽评审条件。

  (九)除市教委直属单位外,评选范围内的他办校(园)按照属地的原则进行推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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