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5-06-26
  5. [成文日期] 2015-06-26
  6.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15〕2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6-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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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发〔2015〕29号

各单位:

  根据《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规范租房提取金额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只提供无房产证明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元。如职工除提供无房产证明外,同时还提供租房合同及实际房租支出发票,经审核无误,可按照“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房租实际支出”的流程办理。

  三、规范提取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按照租房提取流程办理,具体提交的提取材料详见附件。

  四、提取时间及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可每年提出一次提取申请,提取资金每季度转入本人银行账户。提取满一年继续提取的,职工需重新申请提取。

  五、进一步打击违规提取

  (一)管理部发现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应立即终止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职工应承担下列后果:

  1.管理部将职工违规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职工予以批评或者做其他处理。

  2.违规职工的个人信息记入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3.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单位协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记入管理中心“缴存单位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六、其他

  本通知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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