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信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5-12
  6. [发文字号] 京民信发〔2015〕15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5-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民信发〔2015〕154号

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现将《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民发〔2015〕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性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国家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信访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当前,首都民政事业改革创新发展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法治民政建设步伐也正在加快进行。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信访工作,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对信访工作的新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结合北京市民政工作特点,增加以下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

  (一)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见义勇为行为行政确认和见义勇为伤残评定行政确认投诉请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0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途径办理。

  (二)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接收军队、武警部队复员干部,军队、武警部队转业士官,外地入伍退伍义务兵(含按义务兵对待的一期、二期复员士官)行政确认投诉请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途径办理。

  (三)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本市入伍退伍义务兵(含按义务兵对待的一期、二期复员士官)农转非行政确认投诉请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途径办理。

  (四)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进京安置行政确认投诉请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途径办理。

  (五)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进京安置审定行政确认投诉请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民政部 总政治部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途径办理。

  (六)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行政给付投诉请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号)及实施细则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途径办理。

  (七)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改建、扩建、迁移烈士纪念设施批准行政许可投诉请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途径办理。

  三、在处理群众信访投诉请求时,应首先对信访投诉请求进行甄别

  凡属于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不得纳入信访事项处理:

  (一)对于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法定途径申请申报的信访投诉请求;

  (二)对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信访投诉请求;

  (三)对举报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的信访投诉请求;

  (四)对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信访投诉请求;

  (五)对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信访投诉请求;

  (六)对涉及劳动人事争议的信访投诉请求;

  (七)对涉及人事处理决定的信访投诉请求;

  (八)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投诉请求;

  (九)其他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5月12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