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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5-29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5〕2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5-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等行为告知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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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发〔2015〕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等行为的告知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告知辖区村民遵照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等行为的告知书

  各位村民:

  为减少陡坡经济林下土地裸露面积,增强坡地截流净水功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土地资源,防止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禁止毁林、毁草开垦;

  3.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

  4.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恢复植被。

  请广大农村居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经济林下植被。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依法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告知。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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