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5〕17号
为改善本县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乡环境秩序,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本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
延庆县城范围:东至大秦铁路、南至百泉路、西至西环城路—延康路、北至庆隆街以内的区域。
二、当空气质量发生预警二级(橙色)及以上污染时,全县范围禁止露天烧烤食品。
三、对于在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延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在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对开办单位不制止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庆分局依法查处。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延庆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非禁止的适宜烧烤区域,属地乡镇、街道和旅游景区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为烧烤区域设置提示牌、垃圾桶和灭火器等设施,并配备专职保洁员和管理人员,保持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七、本通告自2015年7月12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八、欢迎广大群众举报露天烧烤食品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10-69189980(延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投诉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延庆县城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范围图
延庆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