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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保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2-16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就发〔2015〕4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3-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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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发[2015]4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1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4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7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0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12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848元调整到95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15年4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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