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5-02-01
  5. [成文日期] 2015-02-03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医发〔2015〕3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2-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北京市参保人员在河北省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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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医发〔2015〕3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快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在区域内共建共享,现将北京市参保人员在河北省就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作为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北京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京冀接壤的河北地区居住的,可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在河北省的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就近就医,并享受北京市医疗保险待遇。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选择在河北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提前办理个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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