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发〔2015〕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7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0日
密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控制和招标代理活动,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廉洁的招标代理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五条 县住建委负责进入本县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管理,具体事务由密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
第六条 招标人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或招标代理服务费5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投资额1亿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或招标代理服务费5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或招标代理服务费1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组建内部考察组,采用考察选优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行,投标人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密云县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和抽取的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抽取的相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谈判程序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执行:
(一)房屋建筑工程由招标人(密云县建筑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和抽取的相关专家组成;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招标人(密云县市政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和抽取的相关专家组成;
(三)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抽取的相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采用考察选优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组建内部考察组,成员不少于3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综合评价,择优选择。
第十一条 相关专家应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章 招标代理行为规范及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按照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到密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得向投标人、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额外费用。出售招标文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主要成果文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在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标底等)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实行实名制办理业务。
第十六条 发布的招标公告要内容齐全、明确,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范围应将房建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屋面工程、建筑电气、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智能建筑、通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九个分部工程和红线内的市政配套工程纳入一个施工合同段。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各报名单位在投标报名截止日前,按照要求将投标诚信保证金存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用帐户。
(一)缴纳方式、金额等相关内容由招标人参照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执行,投标诚信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并纳入到招标公告内容中。
(二)投标报名单位未按规定交纳投标诚信保证金的,招标人应拒绝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三)未进入投标阶段的单位的投标诚信保证金在资格预审结果登记后第3个工作日退还,进入投标阶段的单位的投标诚信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转入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也可由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二十条 在招标项目入场前15天,招标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关资料,报送密云县建筑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建筑类项目)或密云县市政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市政类项目)进行初审。具体资料如下:
(一)招标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附电子文档);
(四)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资格证明;
(五)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密云县建筑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和密云县市政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对报送的招标控制价相关资料中的下列重要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结果意见书。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否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工程类别、规费、工料机费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计列是否符合要求,总额是否超过控制价的30%;
(四)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向密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提供密云县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招标控制价或密云县建筑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密云县市政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初审结果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应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布。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书应作为废标处理,纳入到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单位对招投标过程的疑问后,要按照时限要求书面答复所有投标人,并将答疑文件报密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时,要遵守开标、评标纪律,不得与投标人单独交谈,不得干扰评委评标,不得发表诱导评委的言论,不得私下改动开标记录和评标结果报告,不得透露评标过程信息。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要及时、公平、公正处理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提出的质疑,并配合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做好招投标投诉调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住建委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其资格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原资格许可机关进行相应处罚:
(一)超越规定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三条 县住建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动态监管机制。对代理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记分处理。按照积分,县住建委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积分达到4分的,建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慎重选择该招标代理机构;
(二)积分达到7分的,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对其招投标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和审查;
(三)积分达到9分的,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县域内相关政府政务网站进行通报,并提请市住建委依法核查其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暂停其从事县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1—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