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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5-03-31
  5. [成文日期] 2015-02-03
  6.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15〕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2-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房区商业服务业发展禁止与限制目录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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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201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平房区商业服务业发展禁止与限制目录及实施细则(试行)》经2014年7月7日东城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修改后经2014年10月9日区政府专题汇报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3日

北京市东城区平房区商业服务业发展禁止与限制目录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城区平房区商业经营秩序,促进平房区商业服务业优化升级,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居民生活便利,提高居民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调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依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北京市流 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2009年)》、《东城区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2011年—2030年)》、《东城区“十二五”时期商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关于东城区商业设施招商开业运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北京市东城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指导目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中成片平房区商业用房新开商业设施和既有商业设施调整均适用该指导目录及实施细则,拆迁区除外。

  第三条 本目录所称商业服务业主要指商业批发、零售、餐饮、生活服务及其相关行业。

  第四条 本目录所指市场主体必须证照齐全、相应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

  第五条 东城区平房区商业服务业要符合东城区发展总体定位,符合东城区率先实现首都一流和谐宜居城区的要求,全面坚持平房区有效保护和适度开发利用,保障居民生活和推动经济发展的统筹兼顾。

  第六条 区商务委负责制定全区平房区商业服务业发展禁止与限制目录;工商、规划、建设、房管、食药、环保、城管、公安、消防、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执行的法律法规负责市场主体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功能区管理机构配合实施。

第二章 禁止和限制商业服务业目录

  第七条 未列入街道布局规划的生活性服务业,包括社区菜市场、便民菜店、生活超市和生鲜超市、餐饮门店、便利店、药店、维修店、美容美发店、洗衣店或收衣网点、家政服务网点、大众浴池、大众照相馆和复印店等。

  第八条 典当行、拍卖行、寄卖行、汽车展示厅。

  第九条 婚纱摄影等专卖店、专业店和专营店以及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生活性超市和生鲜超市。

  第十条 批发类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非主体企业开办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洗车行、小建材店。

  第十二条 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社区菜市场除外)。

  (一)各类商品零售市场。

  (二)小商品批发交易市场。

  (三)服装批发交易市场。

  (四)建材、家具、汽车配件等批发交易市场。

  (五)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六)早市。

  (七)汽车4S店。

  第十三条 大型商业设施,包括新设立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业设施,及大型餐饮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 区域性物流设施,包括物流中心及大型仓储设施。

  第十五条 未列入专项规划的成品油加油站。

第三章 申报及程序

  第十六条 拟新开或调整商业设施经营主体应对照《目录》进行自查,区相关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主管部门在执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其中,对拟新开或调整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区相关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主管部门应征求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十七条 对拟新开或调整下列生活服务业项目: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洗衣业、加油站、机动车修理业,容易发生废气、噪声、异味扰民的,如果距离居民较近,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要求,于申请审批前在经营场所进行公示并征得项目周围居民同意。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对其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目录为指导目录,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平房区内商业服务业企业的审批和监管。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目录相关条款如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特色商业街区业态指导目录内容不一致,按照所在地区特色商业街区业态指导目录内容执行。

  第二十条 本目录及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委解释。本目录及实 施细则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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