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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4-11-17
  5. [成文日期] 2014-11-17
  6. [发文字号] 朝政发〔2014〕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11-1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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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发〔2014〕9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朝阳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7日

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朝阳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优化首都核心功能,实现节能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征集项目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对项目进行全程检查督导。

  区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节能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参与本行业领域节能项目的征集、推荐、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四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优先保障当期重点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及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实施的节能项目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六条 节能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

  (二)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

  (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

  (五)能源审计、清洁生产项目;

  (六)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项目;

  (七)绿色建筑;

  (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九)节能咨询服务、宣传培训项目;

  (十)节能奖励;

  (十一)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降耗支出。

  第七条 以下情形的节能资金不予支持:

  (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项目;

  (二)燃煤替代项目;

  (三)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的节能或新能源项目;

  (四)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项目;

  (五)能源台帐不规范,节能量无法测算的项目;

  (六)不在节能资金支持当期实施的项目;

  (七)申报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当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污染事故、拖欠税费、能源费用等情况的。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节能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财政补助和直接奖励。申请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申报资金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方式。

  第九条 已享受国家、市、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节能资金不再支持。

  第十条 资金支持标准:

  (一)补助标准

  1.对纳入节能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工业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非工业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40%的补助。

  2.对节能技改项目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照项目年实际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工业项目600元、非工业项目800元的补助。

  3.对新建的新能源(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项目)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年生产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生产1吨标准煤的新能源给予600元的补助。

  4.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咨询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其中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市级资金与项目合同总额的差额给予补助,但不超过市级资金支持额度。

  5.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区级配套补助。

  6.对供热制冷系统采用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的项目,给予不超过热源和一次管网投资额10%的区级配套补助。

  7.对使用LED高效照明产品数量2000支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20%的补助。

  8.对年综合能耗2000——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参与并接入区级能源监测平台而进行的二级计量改造和能源管控中心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30%的补助。

  9.对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类(节水、节地、节材等)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30%的补助。

  10.对更新淘汰老旧电机、空压机、变压器(国家目录内)项目,按照节能电机、空压机、变压器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助。

  11.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降耗支出,从节能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标准

  1.对列入国家、北京市节能低碳、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2.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绿色建筑标识三星、二星认证的建筑,在享受国家、市级奖励的同时,分别给予每建筑平方米20元、10元的区级配套奖励;对当年度通过绿色能源与环境设计先锋奖(LEED)认证的建筑,按铂金奖和金奖分别给予每建筑平方米20元、10元的奖励。

  3.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承接本区用能单位的节能项目,达到国家、市级奖励标准的,在申请国家、市级奖励的同时,每节约1吨标准煤,再给予工业项目200元、非工业项目300元的配套奖励。未达到市级以上奖励标准的,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工业项目600元、非工业项目800元的奖励。

  4.对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给予15万元节能奖励,年能耗2000—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10万元节能奖励。

  第十一条 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节能资金项目申报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本办法的企事业单位节能项目,均可申请使用节能资金。

  第十三条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和功能区管委会应协助做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节能项目征集、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朝阳区产业规划布局;

  (二)申报节能项目必须通过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评审,并达到规定的节能量标准;

  (三)项目申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记录;

  (四)项目申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达到国家、市级标准。

  第十五条 节能资金申报、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

  1.征集:每年1月,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区节能政策,结合本区当期节能重点工作,确定年度节能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和范围,面向全区公开发布征集节能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

  2.申报: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随时申报,并按照本办法,如实填报《北京市朝阳区节能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附件2),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可直接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也可由所在街乡、行业主管部门、功能区管委会推荐申报。

  (二)项目评审

  每年9月—11月,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征集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当年未评审的可纳入次年计划。

  项目初审:区发展改革委对各单位、各功能区、各街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选,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列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库,并反馈申报单位。

  委托评审: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资金及节能量进行评审。

  3.部门联审:区发展改革委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审,并抽取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各部门出具联审意见汇总至区发展改革委。

  4.项目终审:区发展改革委参照部门联审意见,结合当年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情况,按照项目节能量,优先安排节能效益明显、示范作用强的支持项目,并形成节能发展引导资金方案,经主管区长审阅后,报区长办公会审定。

  (三)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的节能资金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和手续。对于纳入节能资金支持范围,并且已经完工并通过验收、评审的节能项目,节能资金一次性拨付;对区政府明确纳入节能资金支持范围的节能示范、试点项目,节能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两次拨付,项目合同签定后拨付拟支持资金的30%,项目完工通过验收、评审后,拨付其余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节能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用资金,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节能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节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节能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财政资金的支出、使用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节能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退回节能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纳入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取得资金后6个月内仍未实施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节能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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