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4-12-30
  5. [成文日期] 2014-12-01
  6.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14〕5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12-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东政发〔2014〕5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1月3日东城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日

东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历史街区)风貌保护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旧城二十五片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及《北京市东城区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街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位于本区内的历史街区,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第三条 历史街区风貌保护的原则是:坚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生活延续性;坚持科学规划、积极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严格遵循保护规划,保护历史街区整体风貌,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街巷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格局,保持历史街区空间形态、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基本保持街区原有功能性质。

  第五条 历史街区内的胡同及房屋修缮改造必须严格按照保护规划实施,坚持以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方式逐步推进实施。积极改善环境质量及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对占用不可移动文物和有保护价值建筑但不具备保护和合理利用条件的单位和居民,应采取措施予以外迁、修缮、腾退并改善其使用环境。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街区风貌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完善街区(居民)自我约束和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建立规范历史街区风貌保护工作机制。区名城办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历史街区风貌保护工作。规划、建设、文化、城管、房管、工商、商务、民防、消防、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历史街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风貌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破坏历史街区风貌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街区的义务,并有权对历史街区风貌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街区风貌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

  第九条 历史街区的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要求和保护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义务。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条 历史街区的各类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取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在历史街区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依法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严格保护。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其修缮应当依据文物、规划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应保持或恢复原有格局及外观,尽可能保护历史信息。

  具有传统风貌建筑修缮改造应按照《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和影响。

  第十二条 历史街区传统院落和房屋建筑一般以居住为主,未经许可不得改变房屋性质用途。

  第十三条 在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历史街区风貌保护的业态要求。

  第十四条 历史街区严格限制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在文物建筑上设置广告。历史街区内设置店招、标志、牌匾等外部设施的,应当与建筑立面、周边环境和街区风貌相协调,符合《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东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要求设置。

  第十五条 在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启动平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须按照《东城区旧城平房翻改建标准、程序和实施细则(试行)》向规划分局申请批准。

  第十六条 在历史街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院墙、改变沿街(胡同)建筑外部结构、造型和风格;

  (二)在建筑外墙开墙打洞、开设门脸;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增建地下室;

  (四)违法增建地下室;

  (五)违法侵占公共空间;

  (六)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七)在屋顶或房屋外墙乱挂及堆放杂物;

  (八)其它影响历史风貌保护的行为。

第四章 查处措施

  第十七条 在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构成违法建设的,由东城规划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依据《东城区旧城平房翻改建标准、程序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的,涉及直管公房的由区房地经营中心依据《东城区直管公房(非居住类)管理暂行规定》和《东城区直管公房(居住类)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管理;涉及非直管公房的由东城工商分局、区房管局依据《东城区平房登记注册及治理违法经营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灯箱等行为的,由区城管执法监察局依据《东城区街巷胡同环境管理工作细则》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开墙打洞等影响建筑安全和历史文化风貌的行为,涉及非承重墙的由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进行查处,涉及承重墙的由区房管局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于涉及城市容貌的环境整治,由区城管委和区城管执法监察局依据《东城区街巷胡同环境管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历史街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东城工商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依据《东城区平房登记注册及治理违法经营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坚决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从事与历史街区风貌保护不相适宜的业态,或者其它影响历史风貌保护行为的,由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工商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30日起施行。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