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14〕2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怀柔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二〔2003〕113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
财政投资评审是项目管理、预算安排、投资控制的重要措施,既要压减支出、节约资金,确保项目投资按预算执行,也要保障项目建设的安全、规范、高效,切实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所需业务经费列入被评审项目建设成本或列入财政预算。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财政性资金是指:
(一)一般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
(三)预算外资金;
(四)政府融资;
(五)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
(二)对项目预、结(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具体确定:
凡财政投资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含)或财政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含)及以上且财政资金超过50万元(含)的,必须进行评审。财政投资项目金额超过50万元(含),是指完成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合计,即项目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一)建设类项目
1.凡有区发展改革委批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并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预算评审,项目竣工后再进行结(决)算评审;
2.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竣工图编制费、可研编制费、项目建议书编制费、环境影响报告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地质灾害评价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规划拨地及规划钉桩费、土地勘察定界费、规划方案费、拆迁评估服务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全部进行结算评审;
3.其他项目是否进行预算评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区财政局研究后确定,特殊事项报区政府审批。项目竣工后需进行结(决)算评审。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对于实行协议采购的项目不进行预算和结(决)算评审;实行项目采购的进行预算评审,不进行结(决)算评审。
(三)由上级部门进行预算和结(决)算评审的项目,不再进行评审;上级部门已进行预算评审,未进行结(决)算评审的项目,进行结(决)算评审(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四)对于上级部门和区本级安排补助资金项目
1.上级部门和区本级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有明确资金补助范围、用途及相关批复文件的,按照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评审;没有明确资金补助范围、用途及相关批复文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项目及资金用途,区财政局进行审定和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批复的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进行评审;
2.上级部门安排给各镇乡,由镇乡作为主体实施的补助性资金项目且不需区级配套资金的,区财政不进行项目预算和结(决)算评审;
3.已确定评审的项目,需按项目投资总额全额进行评审。
(五)凡有明确预算定额的项目,不进行预算评审,只进行结(决)算评审。
(六)国家和北京市没有明确法定费用标准的项目、软件系统、科研课题、拆除违法建设以及50万元以下项目是否进行预算和结(决)算评审,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区财政局研究后确定,特殊事项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并落实全区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进行审核。对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超支财政投资项目,没有区政府批示或区发展改革委追加投资批复的,不接受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单:
1.评审资料有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项目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2.工程预、结(决)算书上加盖全国造价员或造价师专用章;
3.结(决)算评审资料由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项目是否有区发展改革委立项;
5.送审内容是否与申请资金的批复范围一致;
6.对送审金额超过批复金额的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相关批示文件。相关批示文件主要包括区政府追加项目预算资金批示、洽商变更事项批示或区发展改革委追加投资批复等;
7.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
8.其他需要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三)依据评审结果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四)加强对参与评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再评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其他费用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洽商记录等相关资料时,要注明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并预留20%—30%结算尾款,待项目评审完成后进行拨付;
(二)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内,直接报送(严禁由施工单位报送)评审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特别是竣工图纸要与现场相符,同时出具承诺函。项目进入评审后,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书面出具的补充资料清单,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报相应资料;
(三)对评审过程中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且无合理原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五)依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并对评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认真执行国家、北京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被委托的评审业务并出具评审报告;
(二)对于重要或特殊项目提前介入评审,加大现场踏勘力度,注重过程控制。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和签证变更及时进行现场文字记录、留存影像资料;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的,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四)提出初步的评审意见后,应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有异议的双方协商处理,有重大异议的会同区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共同研究,特别重大的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五)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加强评审档案管理,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四)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项目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六)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履行合同约定;
(七)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全部评审资料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如下时限要求出具投资评审初审意见:
(一)500万元(含)以下投资项目8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下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
(三)1000万元—3000万元(含)投资项目20个工作日;
(四)3000万元—5000万元(含)投资项目25个工作日;
(五)5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30个工作日。
对于情况复杂的评审项目,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所需资料清单,向区财政局主管科室报送评审资料。区财政局主管科室在1—3个工作日内审核评审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单。审核工作完成后及时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收到委托评审项目的资料后进行初审,对于建设单位提供资料不规范不完整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报一次资料(逾期认为资料齐全)。补报资料后,将依据符合规定的资料核定工程造价,出具初审意见,对手续和内容不完整的资料不予认可,并不再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再次补报的资料;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工程量;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初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对初审结果提出书面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进行合理调整,并出具最终评审报告;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将评审报告送区财政局主管科室。区财政局主管科室收到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发送到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评审结果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要求:
(一)对于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投资评审,500万元(含)以上项目要经区发展改革委进行项目方案优化后再进行预算评审。由于特殊原因,项目建设单位拟不进行预算评审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审批。
项目单位所报送的工程预算需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预算评审结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招投标。预算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招投标的最高限价,中标价格不得高于预算评审结果;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洽商和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主管科室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区发展改革委。50万以上(含)的重大设计变更及洽商在取得相关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协调财政局主管科室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进行评审,未进行评审,而事后又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不纳入项目成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应评而不评审,或未按评审意见实施,造成投资浪费,或拒不配合甚至阻挠评审工作的,区财政局将予以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报告区政府处理。
第十七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区财政局核实后,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从报告质量、评审完成时限、廉洁自律等方面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再评审和逾期评审项目定期清理机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中介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镇乡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