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发〔2014〕1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水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第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
怀柔区水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一、居民用水价格
(一)水量分档和水价标准。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三档,水价分档递增。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5元;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81—26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7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6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9元。自来水供水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1.57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1.36元执行;自备井供水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2.61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1.36元执行。
(二)多人口家庭用水。因家庭人口较多导致用水量增加的用户,具备分表条件的用户给予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且人口数为6人(含)以上的用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用户阶梯水量基数。
(三)供水企业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和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制定的《北京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研究制定本区居民阶梯水价具体实施细则。
(四)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对于一表带多户的用户由供水企业安装分户计量水表。
(五)2014年阶梯用水量按实际8个月的用水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20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21—176立方米之间,第三阶梯用水量为176立方米以上。户人口数在6人(含)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20立方米。
(六)对于分户计量的居民用户,按每个日历年内每次抄表的水量累计执行阶梯水价;跨年抄表时,以1月1日为划分点,根据划分点前后用水天数,分段计算上年用水量及当年用水量。
(七)对于卡式水表预付费的居民用户,按日历年内累计购水量执行阶梯水价。用户购水达到临界水量将要实施下一阶梯水价时,由供水企业负责提醒。
(八)水价调整后,供水或物业等水费查收单位抄表计费时,以调价日为划分点,根据调价日前后用水天数,按新旧水价分段计费,并自调价日起开始计算阶梯水价当年用水量。(新旧水价水量分段计算及水费计费示例见附件)
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一)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统一按每立方米6元执行。其中:自来水供水的水费标准为每立方米3.07元,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1.57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1.36元执行;自备井供水的水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03元,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2.61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1.36元执行。
(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范围: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
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
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
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用水;
园林、环卫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楼用水。
具体学校以市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便民浴池以市商务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三、非居民用水价格
(一)特殊行业用户水价。本区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153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3元执行。
(二)非居民用户水价。除上述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区工商业、旅游饭店餐饮业和行政事业等其他非居民用户,自2014年5月1日起,水价为每立方米7.15元,自来水供水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1.63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2元执行;自备井供水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2.61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2元执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水价为每立方米8.15元,自来水供水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1.63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3元执行;自备井供水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2.61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3元执行。
(三)混合用户水价,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884号)要求,混合用水户应按非居民用水性质进行分类装表,执行相对应的水价标准。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四)自备井供水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按相应标准执行。
(五)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地表水价格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自来水供水和自备井供水用户价格进行了分类确定,未明确地表水用户用水价格。经研究,本区地表水用户执行以下方案:
(一)严格执行地表水的使用管理制度。凡使用地表水的用户须向区水务局进行申报,区水务局负责对取水水源、取水方式、用水量、用途等进行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二)地表水的使用采取“谁使用、谁建设、谁管护”的原则,取水设施建设方案必须经区水务局行政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地表水用户按用水量收取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对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884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要求,居民用户的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1.57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1.36元执行;非居民的用水户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1.63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2元执行;特殊行业用水户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153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3元执行。今后可随水价调整做相应调整;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地表水的用户收费由区节水办负责收缴,纳入区财政。
五、农村自备机井取水
(一)加强用途管制,加大农业灌溉机井转变用途的监管力度,严格核定取水户的取水方式、用途、水量、范围,加强对无证取水的执法检查。
(二)推进地下水取水智能监控,进一步提高农村和农业用水监管水平。
(三)落实镇乡地下水管理责任,将农村机井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头,管水员实现包井管理,负责巡查机井用途变更、取用水管理情况、偷水行为的监视报告等工作。
六、违法违规用水查处工作
(一)自建供水设施(含自备井和集中供水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北京市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违法开采水资源(地下水、地表水)、私接供水管网取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盗窃罪执行。
(三)区水务局对违法取水行为依法查处,并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按照程序,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办公室,由检察院与公安局沟通予以立案侦查。
(四)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发现盗水且损失金额较大的可依法向公安部门报案查处。
七、再生水价格
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885号),本市再生水价格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每立方米价格不超过3.5元,鼓励社会单位广泛使用再生水。结合实际,本区再生水价格按每立方米2元标准执行。今后可随水价调整做相应调整。区水务局负责制定再生水利用规划。
八、其他
(一)由怀柔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用户执行“三费一单”,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征代缴入库区财政。其他自来水供水的集中供水厂用户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征代缴入库区财政。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由区水务部门负责,委托供水企业代收,需签订委托书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由区节水办负责征缴,纳入区财政。
(三)区水务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水价调整工作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