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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4-05-16
  5. [成文日期] 2014-04-16
  6. [发文字号] 京绿造发〔2014〕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04-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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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绿造发〔2014〕7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地区新增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成果,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市总指发〔2013〕4号),现制定《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4年4月16日


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培育稳定高效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所植林木以及相关配套设施(以下统称“林木资源”)的养护、管理(以下简称“管护”)应当遵守本办法。

  平原地区原有林木资源的管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林木资源管护的原则是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建立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管理高效、责权利相统一的专业化、市场化养护管理机制,实现区域管理统筹、资金政策统筹、抚育经营统筹、农民就业统筹,确保平原地区森林资源不断增长,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林木资源管护工作的监督、指导、核查验收和对区县园林绿化局的考核,制定林木资源管护标准、监督考核办法、检查验收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区县林木资源管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管理机构,制定本区县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编制年度养护管理方案,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检查验收、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 乡镇林业站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林木资源管护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林木养护

  第七条 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原则上由区县园林绿化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可以由区县园林绿化局指定具有一定林木资源管护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集体林场。

  第八条 管护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或造林营林施工丙级以上资质;

  (三)招聘本地农民参加林木资源管护人数占参与管护人员总数的60%以上。

  第九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应本着林木资源区域统筹管理原则,按每个管护单位管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0亩的规模,划定管护区域。区域设置可打破乡镇界限,实现区域化、规模化。

  第十条 管护单位应安排充足人员从事林木资源管护具体工作,管护人员人均管护面积以15-25亩为宜。管护单位应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农民参与林木资源管护工作应本着自愿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管护单位审核资格条件后,符合条件的,与管护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管护单位应对招聘的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管护单位应按照林木资源管护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编制下一年林木资源管护作业方案,并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十三条 林木资源管护的主要内容包括补植补造、修枝整形、抹芽除蘖、浇水排涝、施肥追肥、间株定株、移植间伐、种植地被、土盘松土、清理杂草、保洁、涂白、架杆、基础设施维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和防止人畜危害、应急救灾等。

  第十四条 林木管护标准

  (一)管护组织、制度健全,管护措施科学,管护档案齐全,管护资金使用规范,配套设施完善。

  (二)树木生长正常,密度合理,修枝适度,无明显有害生物为害。枯梢、枯枝率低于5%,树木保存率达到100%,林分郁闭度达0.7-0.8。

  (三)林内清洁整齐,无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无堆料、搭棚、违章建房、违规种植农作物等行为,无林木旱涝现象。

  (四)林下地被生长正常,裸露地表不超过20%。无明显草荒、有害杂草和人畜为害现象。

  (五)新植树木三年内树盘规整完好,树干涂白整齐有效。

  (六)灌排水系统、围栏等设施完整、有效,林内道路平整、清洁、安全、畅通,警示与宣传标牌牢固、醒目、字迹清楚。

  (七)针对森林火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干旱、冻害、冰雹、暴雨、暴雪、大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有应急预案和措施。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加强林木资源的保护,依法查处破坏林木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林木资源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采伐(移植)林木。确需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森林经营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移植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及时对减少的林木资源面积进行统计,核减相应的管护资金、土地流转资金,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区县年度内面积减少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

  第十八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林木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监督、指导管护单位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并按照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平原地区森林防火设施设置的意见》(京森防指发〔2014〕2号),配备必需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管护单位是森林防火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承担所管护林木资源区域森林火灾预防、监测、报告和相应扑救职责,落实区县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的工作部署。管护单位应配备护林防火人员,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林木资源管护区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一条 管护单位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责任单位,承担所管护林木资源区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具体任务。管护单位应配备巡查人员和必要的防治药剂、药械等设备并开展防治工作;应当协助区县林业保护站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工作,防止林业植物疫情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应根据林木资源管护实际需要,分区域建设用于值班、放置管护器具和培训管护人员等的管理用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园林绿化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建立完善林木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有关文件、区域规划图、施工竣工图、施工及管护合同、管护实施方案、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森林火灾记录、管护巡查记录、检查验收报告、资金使用台账及相关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建立林木资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并将更新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林木资源管护资金主要用于林木养护、补植补造、抚育管理、林地清理、基础设施维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监测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可按不低于本区县全年林木资源管护资金总额的1.5%比例,向同级财政申请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具体用于区县园林绿化局和乡镇管理部门编制养护方案、资源监测、巡查检查、技术咨询、宣传培训、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管理性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应根据林木资源管护进度和检查验收结果分阶段拨付管护资金。林木资源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开展对全市林木资源管护工作的年度核查验收和考核评比,并通报核查验收结果和考核评比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建立林木资源管护巡查制度,按照林木资源管护标准,逐项检查养护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有问题的,应责令管护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建立林木资源管护成效评价考核制度,对管护单位实行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拨付管护经费和参与管护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管护单位管理办法、管护工作考核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6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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