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发〔2014〕6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理安排使用政府投资,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本区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市返还用于本区建设的土地出让金、中央和北京市安排用于本区建设项目的国债资金和补助资金,以及由区政府承诺偿还的借款资金。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遵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建设:
1.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2.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3.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4.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监管、透明和效率”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向区发展改革委上报本部门负责安排的资金规模,由区发展改革委统筹汇总后报区政府。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将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中符合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进行梳理,经区政府审定后纳入项目储备库中,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对由于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可追加纳入项目储备库,并立即启动前期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已由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
第九条 区财政局应根据全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预算。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
1.对区政府确定建设的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入。
2.对区政府确定建设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3.对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确定建设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补助,且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
4.对社会投资建设但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也可采用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投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项目审批管理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
采用区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须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须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采用区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投入的项目,只需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采用市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投入的项目,须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原则上政府投资装修类项目的资金安排及监督管理由区财政局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其中,对使用政府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先报经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审批;对使用政府资金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须先报专项计划的主管区长审定后审批。具体审批程序按《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试行)》(配套文件1)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于区人大批准当年政府财政预算后的一个季度内开始下达执行。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前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投资需求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分批次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经区政府审核确定的项目以及已经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的项目可以视进展情况安排适当前期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资金安排计划、招标相关材料以及合同等资料,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做到专款专用。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的相关申请材料,结合项目实际进度拨付资金,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在政府基本建设专项投资年度计划中安排适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费,用于开展项目的评估论证,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管理内容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私自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协议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工程造价等。如未经批准发生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问题的,增加的投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如项目建设中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使用预备费的,应由区发展改革委召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项目单位召开会议,经审议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及拆迁评估、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项目咨询、项目评估、项目评审、招标代理等事宜的,应按照区相关规定程序确定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 社会公益事业和政权基础设施领域内,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实行代建制管理。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区发展改革委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进行全过程监督。具体办法按《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配套文件2)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按季度分别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季报》,及时通报项目季度进展、资金到位和安排使用,以及下一阶段的资金需求和使用安排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竣工决算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总投资额报区财政局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投资政策情况,建设程序、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招投标活动、投资控制和投资效益,以及对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为进行项目稽察。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应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按《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配套文件3)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将视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对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工程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甚或责任事故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朝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发〔20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