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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4-06-16
  5. [成文日期] 2014-06-16
  6. [发文字号] 京民社发〔2014〕22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06-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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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发〔2014〕222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6月16日


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的资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应坚持平等参与、竞争择优、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社会评价的原则。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管理部门,资质管理工作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应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独立法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符合民政部门依法认定具体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五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金的良好记录;

  (四)上年度年检合格;

  (五)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无违反合同行为,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六)符合购买主体、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的具体专业资质要求。

  第六条 在公平竞争、同等条件下,购买主体可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

  (一)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在国际国内或市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誉,曾获得政府和有关组织荣誉;

  (三)曾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并获良好评价;

  (四)与行政机关脱钩,没有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负责人职务;

  (五)近5年内参加社会组织社会评估并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

  (六)具备购买主体、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的其他优先条件。

  第七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提供以下资料供购买主体审查:

  (一)提供登记证书、年检结论、年度报告、评估等级证书、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金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第八条 民政部门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及评价结果纳入年度检查和评估考核内容。

  社会组织在当年年度检查中,应如实提供购买主体对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报告。

  购买主体在绩效评价时,发现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通报。民政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该社会组织相应的年度检查结论或降低其评估等级,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系统,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及时披露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年检、评估等信用情况,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价情况及不良记录名单,为购买主体提供信息查询、比对等服务。

  第十条 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6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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