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新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由2014年1月23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新区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落实和污染减排,保障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实现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参照《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3〕1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设立“新区环境保护资金”(以下简称“环保资金”),用于支持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促进作用的项目。资金额度为每年一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开发区财政拨款、国际组织援助和社会捐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奖励等各类资金均在环保资金中列支。环保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新区成立“环保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环保资金进行统筹管理,确定资金使用方向、方案和额度,协调解决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包括大兴区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以及开发区环保局、发改局、投促局、企业发展服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和监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环保局。
第二章 支持条件、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环保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新区产业定位和产业规划,在新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国税登记、地税登记、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按时完成排污申报登记、交纳排污费,资金申请年度内未发生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申报项目依法办理环评审批、验收等环保手续。
第六条 支持范围和方式
环保资金将优先用于支持现阶段国家及北京市重点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五项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1、支持非政府投资重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包含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高品质再生水厂建设、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清洁能源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等。支持额度按照投资情况以及减排效果综合考量确定。
2、支持污染防治类及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包括环保型原材料替代、污染治理设施升级、落后生产设备及工艺淘汰和改造、关停污染生产线等项目,以及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支持额度按照减排效果确定。
3、支持环保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类项目,包含区域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高品质再生水厂、垃圾处理厂等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年度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不低于500万的工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类项目。支持额度为运行维护成本的30%,每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环保科研成果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等课题,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项目在新区推广应用并取得实际减排效果的,将根据研究成果以及研究经费情况给予支持,每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5、其他有利于减少区域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在新区生态环境建设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项目,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第七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和国家或北京市相应鼓励政策的各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申请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应鼓励政策支持;如国家或北京市支持额度高于本办法支持额度的,将不予支持;如国家或北京市相应鼓励政策的支持额度低于本办法支持额度的,将按照本办法对两者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充。
第八条 新区将根据区内产业发展状况、环保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定期发布《新区环境保护重点鼓励和支持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期为每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时间原则上为申报日期上一年的8月1日至当年的7月31日。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1、新区环保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其中,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开发区环保局负责受理;新区内其他企业所申报的项目,由大兴区环保局负责受理。
2、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真实性、投资预算的合理性、污染减排环境绩效情况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会,重大项目或者评审会有异议的项目可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价的方式进行评审。
3、评审通过后,由新区环保部门分别在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和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予以公示。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开发区财政局拨付款项。
第四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区环保部门按所管辖区域对第六条中第1、2、4、5类项目开展绩效评估。
开发区财政局负责环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拨付管理,并会同大兴区财政局参与对环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新区审计部门按所管辖区域定期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新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本办法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和新区的相关规定,保证专款专用;对于审计或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领导小组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进行通报,三年之内不得享受新区所有鼓励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办法中的新区指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技管[200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