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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4-04-23
  5. [成文日期] 2014-03-24
  6. [发文字号] 海行规发〔2014〕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03-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智慧教育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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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行规发〔2014〕6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智慧教育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海淀区智慧教育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海淀区智慧教育建设,统一规范智慧教育建设投资模式,加强智慧教育项目建设预算申请及经费审批管理,确保智慧教育项目建设质量、进度,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信息化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8〕1510号)、《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海政发〔2006〕104号)、《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发〔2012〕62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海淀区智慧教育财政经费的投资建设项目(简称智慧教育项目),包括学校等教育单位日常设立的智慧教育建设项目,以及在新建、扩建、搬迁及翻新中所涉及到的智慧教育建设项目。海淀区智慧教育经费内容主要包括专项经费、常规经费、生均经费、应用推进研究及智慧素养提升经费等。

第二章 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

  第三条 总体目标:结合海淀区智慧教育建设实际需求,有效提升智慧教育经费使用效率,充分利用社会资金、社会力量等资源,鼓励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不断创新海淀区智慧教育投资建设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教育信息化软硬件设备功能,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推进智慧海淀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建设原则:立足“技术推动教育变革”理念,以解决实际问题应用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满足学校等教育单位服务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实现从以“硬”带“软”到以“软”带“硬”的转变,以推动软件应用项目建设为重点,带动相关配套硬件设施全面更新升级。

  第五条 管理原则:科学决策、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简化流程、灵活务实。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为增强海淀区智慧教育建设管理的科学性、实效性,成立海淀区智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区智慧教育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海淀区智慧教育规划、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智慧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教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经信办主任、区教委分管教育信息化副主任、区财政局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区教委、区经信办、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海淀园管委会、区文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区社会办、区农委、区信息化协会、区教师进修学校、区教委办公室、区教育信息中心、区教育科学研究所、区学校后勤管理中心等。区教委为我区智慧教育建设的实施主体,承担智慧教育建设主要管理责任;区经信办、区财政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依其职责范围对我区智慧教育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性支持、建议、辅助、服务、监督等。

  第七条 区智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海淀区智慧教育工作办公室(简称区智慧教育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区智慧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智慧教育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统一负责全区智慧教育项目的规划、申报、评审、建设、监督和备案等工作。具体职责主要有:

  (一)调研及规划:负责定期组织调研全区智慧教育发展现状,制定实施区域智慧教育建设规划(简称规划),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智慧教育相关规划工作。

  (二)组织管理:负责建立、更新、维护由智慧教育领域专家、教育信息化教师、一线教师及会计师等人员组成的智慧教育项目评审专家库;负责智慧教育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学校等教育机构智慧教育领导小组建设以及信息中心管理,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推动完善激励体系。

  (三)项目建设及管理:负责智慧教育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平台建设;负责建立、更新、维护智慧教育项目库,组织智慧教育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会议审核及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负责组织智慧教育区级平台项目建设,指导校级智慧教育项目建设;负责对智慧教育建设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绩效考核,监督落实智慧教育项目建设实施、验收、备案等工作,定期编制、发布《海淀区智慧教育项目进展报表》。

  (四)培训管理:负责制订区智慧教育素养培训提升计划,指导区智慧教育素养培训提升工作,提升学校等教育单位信息中心管理水平,组织教师信息化教育培训,实现信息化教师持证上岗。

  (五)课题研究:组织开展智慧教育重点课题研究,研究制定区智慧教育建设标准,推进智慧教育理论前沿发展。

  (六)其他工作:区智慧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智慧教育办公室主任由区教委分管信息化工作副主任担任(兼职),区智慧教育办公室副主任由专职干部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教育信息中心以及所聘请社会第三方信息化专业机构等。

  区智慧教育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由区智慧教育领导小组组长(与会人员包括组长及各副组长)会议,进行智慧教育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智慧教育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是动态组织,负责年度规划、项目申报方案、项目验收结项等方面的评审工作。每届智慧教育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专家每年度从智慧教育项目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由教育信息化领域专家、学校等教育单位教育信息化主管(教师)、一线教师及会计师(项目管理师)按照2:1:1:1的比例组成。

  第九条 海淀区教育信息中心作为区教委直属信息化专业机构,主要负责区智慧教育区级平台的技术支持及运维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所聘请社会第三方信息化专业机构,主要承担我区智慧教育技术支持及业务咨询等工作。该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由区智慧教育办公室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各学校等教育机构设立本单位的智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各单位总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或与本单位相关智慧教育项目的申报、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学校等教育机构智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智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北京市海淀区智慧教育工作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

第四章 项目资金来源及财政经费类别

  第十二条 本着“财政驱动、社会参与、多方开源”的原则,以海淀区智慧教育财政资金为主要投入来源,在妥善利用并主动争取国家、北京市教育信息化专项转移财政资金的同时,充分发挥我区智慧教育财政资金的杠杆与导向作用,引导并撬动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我区智慧教育建设,促使形成我区智慧教育建设多方投资、多方参与、优势互补的有利局面。

  第十三条 海淀区智慧教育的资金来源包括:

  1.区级财政性资金;

  2.国家、北京市教育信息化专项转移支付财政资金;

  3.社会投资资金,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公益人士以投资或捐赠形式投入我区智慧教育建设的资金,该类资金可以与其他资金配套筹措与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海淀区智慧教育财政经费主要分为常规经费、生均经费、专项经费、应用推进研究及智慧素养提升经费等四类。

  常规经费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包括智慧教育已建相关公共基础网络硬件设施、软件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及购买相关服务的费用,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常规业务办公所需信息化硬件设施、软件系统的购置、更新、日常运行维护及购买相关服务的费用。常规经费按年度划拨给区教工委、区教委、区教育督导室及各直属机构等相关负责单位或部门,由以上单位或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使用。

  生均经费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包括学校智慧教育相关自用基础设施、硬件设备、软件系统、资源应用、运行维护、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建设及购买相关服务的费用。生均经费根据学校在籍学生数按年度划拨给学校,由各学校自行统一安排使用。

  专项经费指按照海淀区智慧教育规划的统一安排或在规划精神的指导下,用于支持区智慧教育公共服务项目或各教育相关单位、部门根据自身需要所设立智慧教育项目的费用。

  应用推进研究及智慧素养提升经费指用于支持我区智慧教育应用推进研究项目及智慧教育素养培训提升项目的费用。

  第十五条 常规经费及生均经费分别由相关负责单位或部门及各学校根据智慧教育建设需要进行调配使用,但经费使用情况须报区智慧教育办公室存档备案。专项经费的使用须依次经过区智慧教育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区智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主管副区长签批。应用推进研究及智慧素养提升经费的使用参照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主体、主要类型

  第十六条 海淀区智慧教育专项经费项目建设申报主体包括:

  1.区属学校等教育机构,包括:

  海淀区教委直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小学中心学区、青少年活动(管理)中心等。

  2.区教工委、区教委、区教育督导室等机关单位,包括:

  区教工委各科室、区教委各科室、各直属机构以及区教育督导室各科室。区公共网络、中心机房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由区智慧教育相关管理机构、区教育信息中心等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各专门业务相关项目由区教工委、区教委、区教育督导室各业务部门或直属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3.他办教育机构,包括: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等单位在海淀区所设立附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等;

  北京市直属高校等单位在海淀区所设立附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等。

  4.社会力量开办教育机构,包括:

  社会力量开办的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等。

  第十七条 智慧教育项目主要类型有:

  区级统一规划建设项目:即按照区智慧教育规划统一要求,结合区智慧教育资源特点,在全区范围内规划、设计、投入、建设、运营的智慧教育项目,以及教育公共资源服务平台类项目。区级统一规划项目由区智慧教育办公室、教委其他所属机构或教工委、教育督导室所属机构牵头负责,协调相关委办局、学校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单位进行申报实施。

  区级与学校等教育单位共同规划建设项目:根据国家、北京市政府等上级单位教育信息化统一要求,以及海淀区智慧教育规划安排,由一家区属机关单位与一家或多家学校等教育单位共同规划、设计、投入、建设、运营的智慧教育项目。区级与学校等教育单位共同规划建设项目由区智慧教育办公室、教委其他所属机构、教工委及教育督导室所属机构或学校等教育单位负责申报实施。

  学校等教育单位规划建设项目:即学校等教育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求,规划、设计、投入、建设、运营的智慧教育项目。学校等教育单位规划项目由相应学校等教育单位负责申报实施。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本着务实、高效、和谐、创新的原则,对海淀区智慧教育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分别采取以下相应管理机制:专项经费项目申报评审机制、常规经费及生均经费项目备案机制、企教合作机制、应用推进研究项目支持机制、智慧教育设施运维与信息内容服务统一招标机制、智慧教育素养培训提升机制、智慧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智慧教育建设奖励激励机制等。

第七章 专项经费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在区智慧教育建设规划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需求设置本单位智慧教育专项经费项目,编制本单位下年度《智慧教育专项经费项目立项申请书》(模板见附件2),通过“海淀区智慧教育专项经费项目在线申报系统”填报区智慧教育办公室,并附报由具有相关专业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区智慧教育办公室对填报项目是否符合海淀区智慧教育规划指导方向及在线填报的规范性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智慧教育规划指导方向或填报规范的,通知项目单位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填报。对于通过在线审核的项目,统一纳入海淀区智慧教育项目储备库,作为立项评审备选项目。

  第二十一条 按照区域智慧教育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区域智慧教育实际建设情况,区智慧教育领导小组责成区智慧教育办公室负责从智慧教育项目库选取相关项目,并原则上于每年九月初组织智慧教育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区经信办、区财政局对相关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内容、建设方式、实施进度、建设经费等。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区经信办、区财政局通过对各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准予立项与不准予立项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建议准予立项的项目,由区智慧教育办公室负责将其纳入海淀区智慧教育项目正式库,并提交区智慧教育领导小组组长会议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区智慧教育办公室统一汇总编制《海淀区下一年度智慧教育项目立项申请总体情况表》报智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主管副区长签批,并由区经信办、区财政局负责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所有审批流程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完成,区智慧教育办公室负责将相关结果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十四条 智慧教育专项建设项目由各项目单位(或会同区智慧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智慧教育专项建设实行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后适时评价(简称“后评价”)制度。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工作由区智慧教育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或聘请社会第三方信息化专业机构组成工作组施行。对于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及后评价过程中所发现不符合建设标准、违反建设规程等方面问题的,给出相应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区智慧教育办公室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并向区智慧教育领导小组通报;对于存在触犯相关财经法规等违法现象的,区智慧教育办公室将依法向相关部门反映,提请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单位将项目完成基本情况报区智慧教育办公室进行备案存档,并由区智慧教育办公室负责将专项经费项目完成情况纳入智慧教育项目备案库。

  海淀区智慧教育专项经费项目立项申报审批流程图,见附件3。

第八章 常规经费及生均经费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常规经费或生均经费须在本办法前文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以常规经费或生均经费所做智慧教育项目应在智慧教育规划的指导下设立。

  第二十八条 常规经费或生均经费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建设、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须在常规经费或生均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将项目完成基本情况报区智慧教育办公室进行存档备案,并由区智慧教育办公室负责将常规经费或生均经费项目完成情况纳入智慧教育项目备案库。

  智慧教育常规经费及生均经费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图,见附件4。

第九章 学校等教育单位新建、扩建、搬迁及翻新中相关智慧教育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等教育单位新建、扩建、搬迁及翻新中所涉及智慧教育项目须在区智慧教育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设置、科学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等教育单位新建、扩建、搬迁及翻新中所涉及智慧教育项目主要包括智能化弱电、网络机房等教育信息化相关基础设施、软件平台及应用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等教育单位新建、扩建、搬迁及翻新中所涉及智慧教育项目的申报及评审参照智慧教育专项经费项目申报及评审流程执行。鉴于学校等教育单位新建、扩建、搬迁及翻新中所涉及智慧教育项目对工期的特殊要求,区智慧教育办公室对此类项目的申报随时受理,并即时启动审批程序。

第十章 智慧教育应用推进研究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淀区智慧教育设立专用款项,用于支持我区智慧教育应用推进研究项目。

  第三十四条 区智慧教育办公室于每年1月份至3月份进行应用推进研究项目课题搜集,原则上于3月底发布《海淀区××年度智慧教育应用推进研究项目指南》。智慧教育应用推进研究项目的来源包括:(1)区智慧教育规划设立;(2)区智慧教育办公室设立;(3)各教育单位或部门自设。

  第三十五条 智慧教育应用推进研究项目的申报及评审参照智慧教育专项经费项目申报及评审流程执行。

第十一章 智慧教育设施运维与信息内容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海淀区智慧教育设施运维与信息内容服务采取统一招标外包的方式由安全、可靠、可信的专业公司负责实施。

  第三十七条 每年12月份,由区智慧教育办公室组织落实下年度全区智慧教育设施运维与信息内容服务招标或续签工作。

第十二章 智慧教育素养提升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海淀区智慧教育素养提升项目是指以提升智慧教育素养为目的所开设的培训基地、所搭建的网上学习平台以及所设立的相关研究课题等项目。

  第三十九条 海淀区智慧教育素养提升项目的对象包括广大教育管理者、教育工作者、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

  第四十条 海淀区智慧教育素养提升项目的申报主体主要包括区教师进修学校、区教育党校(区中小学干部研修中心)以及我区智慧教育先进校(单位)或智慧教育特色校(单位)等。

  第四十一条 海淀区智慧教育素养提升项目的申报审批参照专项经费项目申报审批的流程执行。

第十三章 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及使用

  第四十二条 智慧教育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智慧教育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智慧教育专项建设单位应严格依据招标合同条款按工程进度向承建单位付款,每笔款项支付均须有区智慧教育办公室出具的同意付款意见,项目合同中付款次数不得少于3次,合同签订后第一笔款项付款比例不得超过30%,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70%,项目尾款须依据区智慧教育办公室出具的项目最终验收报告支付。

第十四章 智慧教育简报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及时将本单位智慧教育项目建设取得成效、进展进度及突出事迹等情况以《××单位智慧教育简报》的形式报送区智慧教育办公室,区智慧教育办公室对各单位智慧教育项目进展进度等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汇总,定期编制《海淀区智慧教育简报》,报送相关领导及单位参考。

第十五章 关于项目变更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应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项目立项报批及建设资金申报:

  (一)变更建设单位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四)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的。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应办理项目变更报批:

  (一)变更建设期限;

  (二)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重大变更的;

  (三)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者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初步设计批准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

  (四)其它非重大变更。

  第四十八条 项目变更报批流程:

  (一)项目变更单位将《项目变更申请书》报区智慧教育办公室。

  (二)对于重大变更的项目,由区智慧教育办公室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项目立项报批及建设资金申报。

  (三)对于非重大变更项目,参照专项审批流程由区智慧教育办公室报主管领导进行变更审批。

  海淀区智慧教育项目变更流程图,见附件5。

第十六章 智慧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四十九条 海淀区智慧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的主体主要包括海淀区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其他相关党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等教育机构、智慧教育相关各企事业单位、广大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公众等。

  第五十条 充分发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引领带动作用,在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以奖励、购买、政策指引等方式方法鼓励相关单位或个人将其拥有的优质教育资源贡献于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打造海淀区优质教育资源库。

  第五十一条 建立智慧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服务平台,以有偿获取及贡献补偿的方式促使优质教育资源的汇聚与共享。

第十七章 智慧教育建设奖励激励机制

  第五十二条 对于我区智慧教育建设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做法、先进经验,由区智慧教育办公室在全区范围内予以示范推广;对于我区智慧教育建设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及先进单位,由区智慧教育办公室适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发〔2012〕62号)以及《海淀区智慧海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海财文〔2013〕458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如此前有关海淀智慧教育建设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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