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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3-11-09
  5. [成文日期] 2013-09-29
  6. [发文字号] 京技管〔2013〕9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10-1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若干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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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2013〕98号

管委会各执法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若干程序规定》经管委会2013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若干程序规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29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若干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并参照《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委会依职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是相应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并接受相应领域市级部门业务指导。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以管委会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其行政处罚相关文书由管委会负责人授权城管分局负责人签署。

第二章 立案

  第三条 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四条 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批。上级机构对立案审批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并由执法部门将其法律依据报管委会法制部门备案。

  立案审批表应当记载初步掌握的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情况,并准确记载案件来源、承办意见、审批意见、审批时间等。

  第五条 办案人员应将立案审批表及下列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一并上报领导审批:

  1.反映、检举、控告材料;

  2.监督检查材料;

  3.上级机关交办的或有关部门移转材料;

  4.当事人交代的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六条 执法部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办案人员同时持有上级部门和管委会颁发的执法证件的,应当使用管委会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七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依法收集、调取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第八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第九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须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第十一条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并在涂改处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签署“记录属实”字样。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做出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理由,承办人处理意见和签名,审批意见、签名和时间等。

第四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报告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主管领导。管委会主管领导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并在案件处理呈批表上签署意见。但是,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执法部门、管委会主管领导和管委会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

  4.对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

  5.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上级机构对重大疑难案件认定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并由执法部门将其法律依据报管委会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管委会主管领导批准或集体讨论决定后,办案人员应当以管委会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办案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上报。

  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听证程序及其他注意事项按照《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经过集体讨论或听证程序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并由管委会主管领导在其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其条、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其期限等内容。当事人不服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送达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由执法部门负责送达和执行,执行结果应在结案审批文书中记载,并由管委会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市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执法案卷。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一律盖管委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要求,并按照《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试行)》制作行政强制文书,单独成卷。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若干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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