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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4-01-01
  5. [成文日期] 2013-12-01
  6. [发文字号] 京政容发〔2013〕8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12-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下放生活垃圾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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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容发〔2013〕87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委将“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和“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职能下放至各区县市政市容委统一办理并作出许可决定,现就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决定的表述方式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涵盖了建筑垃圾、粪便、厨余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等生活垃圾全过程作业环节,一般申请人会根据自身条件,申请从事某个环节或某类垃圾的作业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对此应加以明确,明确方式是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后以括号的形式对申请内容进行限定,即“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经营性××服务)”。

  按照行政许可条件的不同,一般将垃圾全过程作业环节分为三段:清扫、收集;收集、运输;处理。各段行政许可决定规范表述如下:

  清扫、收集: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规范表述为“你单位提出的关于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现决定予以批准。”

  收集、运输:限定内容中要明确生活垃圾的种类和作业环节。生活垃圾种类包括:建筑垃圾、粪便、厨余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作业环节组合为:收集;收集、运输。例如: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生活垃圾、粪便经营性收集服务)、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

  处理:除对申请事项内容进行限定外,还应明确审查的垃圾处理设施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规范表述为“你单位提出的关于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对××卫生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粪便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垃圾衍生燃料(RDF)厂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现决定予以批准。”

  二、明确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条件中未涵盖的垃圾处理设施应参照的行政许可条件

  现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条件中仅涉及“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等三类垃圾处理设施。随着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垃圾处理设施的种类随处理对象的不同也在不断细化,已经由原来单一的生活垃圾处理厂扩展到粪便处理厂、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厂、垃圾衍生燃料(RDF)厂等,下放许可后,明确对上述垃圾处理厂均参照堆肥厂的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批。

  三、明确下放许可后申请人获得资质的适用范围

  拟“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或拟“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申请人,应到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拟“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申请人,或申请“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应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或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申请人获得的由某区县市政市容委做出的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四、原由市市政市容委审批的企业行政许可资质继续有效

  下放行政许可后,原由市市政市容委审批的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业行政许可资质继续有效,取得“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的许可资质继续有效。

  五、明确办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车辆的权属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申请人可以使用自有产权的车辆,也可以租赁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来办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或“从事生活垃圾、粪便、厨余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审批”。以租赁的车辆办理上述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应提交真实、有效、合法的车辆租赁协议。

  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所属车辆应为自有,并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六、餐厨废弃油脂规范管理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的规定。

  餐厨废弃油脂作为生活垃圾范畴中的一种特殊废弃物,其作业过程分为收集、运输、预处理、资源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等环节。其中,预处理是资源化处理的前提,是指去除餐厨废弃油脂中的水及杂质的过程,资源化处理是以预处理后的餐厨废弃油脂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化工产品的过程。

  现实运行情况是,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的企业一般要将收集的废弃油脂进行预处理后,卖给生物柴油厂或化工厂等资源化处理设施进行资源化利用。因此,将预处理归入收集运输环节。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7号)中“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实行属地特许经营服务制度,划定特许经营服务区域”的有关规定,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经区县市政市容委验收符合特许经营招标条件及相关标准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获得许可的企业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开展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工作,并按照服务区域所属的行政区县,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车车门显著位置喷涂或粘贴“××区(县)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车”字样。

  由于餐厨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过程已经超出了生活垃圾处理范畴,因此餐厨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不在市政市容系统审批权限中。

  (二)属地特许经营的规定。

  1.属地特许经营程序。

  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区县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特许经营期届满前,完成如下工作程序,确保业务衔接。

  (1)制定本区县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特许经营招投标计划,并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明确收运企业的数量和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等事项。

  (2)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下届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对中标企业的验收。验收合格的企业,按照“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的程序,到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2.招标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专业车辆,具有防腐蚀、防遗撒、防渗漏、防臭等功能,并安装行驶记录仪及数据统计设备,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的收集运输能力应满足服务范围内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需求,收集、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统一标志和外观的有关规定。

  (3)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的预处理设施(即贮存、初加工场所),具有成熟、可靠的预处理技术工艺,预处理设施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具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等文件,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4)具备至少5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术专业包括车辆运输、环境工程、化工、热工等。从业人员应着装统一、岗前培训、规范作业、文明服务。

  (5)具有完善的收集运输、设施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生产安全、计量统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固定、合法的办公场所及车辆停放场地。

  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上述要求的招标条件。以上招标要求也是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对中标企业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

  七、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承接工作要求

  (一)做好行政许可办理人员的衔接。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按照“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备案——公开许可”的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做好行政许可办理工作。

  (二)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确定行政许可的受理地点、咨询电话、查询网站等,并向社会公布。制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宣传折页,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条件、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办理流程等。及时将此次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文书等内容纳入到各区县市政市容委网站行政许可栏目中。

  市市政市容委将组织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就下放生活垃圾相关行政许可的配套政策、程序和文书进行培训。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办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三)建立管理与执法对接机制。

  市市政市容委将就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与市城管执法局沟通做好城管执法衔接工作。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建立与本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工作对接机制,建立工作制度,优化畅通执法环节,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建立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采集、披露、更新等管理制度,办理流程应逐步与监察部门实现联网,实现实时监察。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严明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及时受理回复投诉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市市政市容委加强对区县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拟将各区县市政市容委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纳入对区县的监督考核评价内容。

  (五)定期报送行政许可信息。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审批的企业信息按格式要求(见附件)报送至市市政市容委邮箱:bjmac_bgs@sohu.com,联系电话:66055799。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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