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政发〔2013〕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6日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大兴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公开、共享和开发利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若干意见》(京办发〔2005〕3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产生和使用的信息,以及按照一定使用目的和规则,采用信息技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采集、更新和共享工作,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清、数据准”的要求,管理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以数据电文或纸质文档为载体,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能够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基本情况进行描述的目录。
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的应用属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包括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六条 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是涉及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和宏观经济基础信息的目录,建设工作由区经信委、区统计局、区档案局和基础数据库建设主责单位共同承担。
第七条 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各级国家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第八条 政务主题应用信息共享目录是与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相关的共享信息资源的目录,由电子政务重点应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建设。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的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责任单位和建设要求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依法依职能梳理本单位政务信息,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通过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区共享交换平台)或其他规定的形式发布,不宜登记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需向区经信委予以说明。各单位应遵循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相关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对外发布的目录每半年进行一次目录内容更新、维护和整合。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采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依法依职能明确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的责任、分工、程序和标准,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定的采集责任进行采集,保障采集信息质量;及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及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部署采集信息的应用系统前,需征求区经信委及相关部门意见,逐步实现采集设备、系统的共用,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以共享的方式获取政务信息资源,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十四条 区档案局会同区经信委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电子档案归档制度和标准,推进政务信息资源数字化管理。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建设
第十五条 基础数据库包括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由区经信委及相关部门按照共建共用原则进行建设与应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需要,以及北京市政务信息采集责任公开目录,按照“业务产生数据”、“建设与维护同步考虑”的原则,依托市级行业基础数据库建设本单位业务基础数据库。业务基础数据库和应用系统要相对独立。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可供多个部门共享的业务基础数据库。
第十八条 区共享交换平台、容灾备份中心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由区经信委牵头进行统筹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集约、统筹、共享、协同的原则,明确业务流程并做好数据收集,与区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促进单位内部、部门之间及市区两级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逐步实现各部门业务协同。
第二十条 对影响其他部门和经济、社会运行的信息系统进行重大修改、终止服务或者发布新的重要信息系统,各单位应通过相关途径进行事先公告。
第五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各单位结合实际,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提出需求目录。
区经信委根据各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需求目录,通过区共享交换平台传递数据。
第二十二条 不宜通过区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交换的,双方应确定交换的内容、用途、使用范围、方式、途径、安全保障、信息共享服务承诺等关键要素以及共享交换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计划进度,办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相关手续,并报区经信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确定不能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外,信息持有单位应当无偿、及时和全面提供政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共享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共享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一致,由区经信委协调,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议定。
第六章 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关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保密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健全政务信息安全监管机制。重要数据库系统应纳入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范畴。
第二十六条 区保密局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涉及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协调处理有关安全保密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保证政务信息系统及其输出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制订应急预案等相关安全措施,定期审查论证,评估安全措施的适用性。对不适用的措施应当及时修订,确保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政务信息资源保存与备份方案,确保政务信息资源不泄露、不丢失。重要政务信息资源要统一在区数据中心保存备份。
各单位采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要与履行职责相关,不能超范围使用,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做好保存和销毁工作,防止相关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