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第24号公告)及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现就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县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并实施相关管理。
(一)在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凡属于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范围的,应当由交易中心代征合同备案方的印花税。纳税人不再采取自行贴花的方式完税。
(二)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印花税税率为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
(三)交易中心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前代征印花税,即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印花税现行政策计算应纳税额,现场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交易中心应对代征事项建立相应台账,登记备查。
(四)纳税人应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的复印件粘贴在应税合同上,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时使用。
(五)委托代征印花税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代征人应接受并配合市、区两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的管理和检查。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委托本地区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备案或者管理的相关单位,开展委托代征印花税的工作。
三、在代征印花税工作中,对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和代征人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需要向代征人出示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二)享受按比例免征印花税的纳税人,按上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采取自行缴纳印花税的方式完税。
(三)对于上述情形,代征人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与有关合同一并归档,并按照要求登记台账。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