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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3-12-01
  5. [成文日期] 2013-10-31
  6. [发文字号] 门政发〔2013〕10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10-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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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政发〔2013〕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

门头沟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三定三限项目”)顺利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与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安置房,是指政府按照“三定三限三结合”原则组织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下列工程(项目)确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的,可建设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

  (一)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

  (二)本行政区规划新城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

  (三)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审核设立、批准确认的开发园区,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功能区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

  (四)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的。

  第四条 各级政府为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全区各相关委办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应当严格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建设:

  (一)三定

  1.定性:三定三限项目为普通商品房性质,土地供应采取定向供应原则;

  2.定向:专为符合条件的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的农(居)民安置使用;

  3.定量:严格限定需定向安置的农(居)民人数、标准和建设规模,安置农民(含已农转居但仍有宅基地且未享受过安置房的居民)人均建筑面积按不超过50平方米,安置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上述安置标准均包括居住和经规划主管部门明确的按千人指标核算的地上配套公建规模。

  (二)三限

  1.限户型: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90/70”的相关标准。具体户型设计方案可根据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安置需求,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提出,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2.限价格:三定三限项目销售价格可按:一级开发成本+建安成本+相关税费+出让金(毛地价)+类似经济适用房建议的合理利润率(3%)进行核定;

  3.限交易:(1)三定三限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严格掌握定向、定量原则;(2)三定三限项目的产权人今后对所购安置房进行出售、转让等市场交易行为比照“两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三结合

  1.三定三限项目建设应与相对应的征地拆迁方式相结合;

  2.三定三限项目的销售价格应与相对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相结合;

  3.三定三限项目建设应与我区现行的农村地区拆迁安置用房政策相结合。

第三章 项目报审

  第六条 三定三限项目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审。建设主体可由区政府提出,应当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全资国有一级开发企业、已授权委托的一级开发企业、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一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三定三限项目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即:建设单位负责定向安置房项目方案的编制,区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定向安置房项目方案的申报,区土地储备联席会负责定向安置房项目方案的初审工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联合审核等,按照市政府相关审批程序逐级报审。

  第八条 三定三限项目主要实施下列审批流程:

  (一)定向安置房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三定三限项目原则方案,并按照要求报送至区国土分局;

  (二)区国土分局对所报送的三定三限项目原则方案等材料进行内审,内审合格后报区土地储备联席会初审;

  (三)由区政府主管国土部门的领导召集,区国土分局牵头,与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分局、区监察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使用方属地政府等组成区土地储备联席会,对报送的三定三限项目原则方案进行初审,通过之后以区政府名义函报市国土局;

  (四)在市国土局报市政府批复后,定向安置房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详细方案并报区国土分局审核后,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国土局,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联合审核小组审核。以详细方案通过的联合审核会《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办理后续手续的依据。如果详细方案比较原则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全区各相关委办局负责协调对口市相关委办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对获批的三定三限项目进行监督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及使用

  定向安置房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建设主体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及被拆迁人缴纳的安置房购房款。定向安置房建设资金必须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资金筹措

  (一)定向安置房个人购房款,原则上应当按照区政府制定的统一价格,由个人向定向安置房建设主体支付,经被拆迁人同意也可由拆迁主体统一拨付给定向安置房建设主体;

  (二)对于以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定向安置房建设主体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定向安置房建设资金。对于定向安置房销售价格低于综合建设成本(含文件规定的合理利润)的,综合建设成本与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即安置房资金缺口)可列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向建设主体预付方式解决。对于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订购安置房用于拆迁安置的,在确保资金能及时、安全收回的前提下,可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向安置房建设主体支付订金等方式解决;

  其他对接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上述两项之外的建设资金由定向安置房建设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解决。

  第十一条 成本构成

  三定三限项目成本由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建安成本、相关税费、出让金(毛地价)、类似经济适用房建议的合理利润(3%)构成;定向安置房建设标准应按照区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最终综合建设成本应由全程跟踪审计公司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并经政府审计主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项目联审会议纪要及市政府批复文件均须作为审计依据。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三定三限项目上报、三定三限项目实施方案初审、确定建设主体及定向安置房销售价格,统筹管理三定三限项目剩余房源和配套公建中商业用房及地下商业车库(产权归区政府所有),指导定向安置房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三定三限项目成本审核,协调三定三限项目的立项等相关手续取得工作。

  第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受理三定三限项目涉及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及行政服务事项;监督执行安置房工程建设标准、质量、工期,加强剩余房源管理;会同使用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选购人名单、配售房源等材料核准,统一纳入网签管理,建立台账,对安置房交易行为进行政策监管。

  第十五条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协调三定三限项目的市政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三定三限项目资金的预算、结算、决算评审,参与三定三限项目竣工后的结算、决算工作。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负责确定三定三限项目审计公司,实行派驻审计机制,对三定三限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全程跟踪审计所需审计服务费,纳入三定三限项目成本;负责三定三限项目竣工后的结算、决算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区规划分局负责审核三定三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规划指标,配合实施主体协调规划条件、地块控规等相关规划手续取得工作,并监督安置房建设主体按照获批方案实施安置房建设;按照市相关委办局联审会要求出具三定三限项目实施方案规划意见,明确三定三限项目配套公建规模是否按照千人指标标准核算。

  第十九条 区监察局负责三定三限项目审批、建设、分配、安置、管理等过程中执行有关制度情况和各相关部门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人员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三定三限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等相关手续的取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环保局负责协调和审批三定三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地税局负责协调三定三限项目相关税费的收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调出具三定三限项目被安置人员的户籍人口证明。

  第二十四条 区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对三定三限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协调三定三限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相关委办局联审会审核;办理三定三限项目用地预审、协调市国土局取得项目征地批复;将安置房资金缺口计入对接一级开发项目成本,对安置房建设主体资金确有困难的,以预付或支付订金方式解决,并与安置房建设主体签订与储备项目对接的资金缺口支付协议,明确资金使用用途等事宜;督促建设主体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三定三限项目所在地使用方代表即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样为定向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定向安置房建设主体签订监管协议;

  (二)全程参与安置房选址、方案编制、建设、交付、验收等具体事务,负责组织拆迁、安置等方案征求相关村和村(居)民意见,负责做好相关群众信访、维稳工作;

  (三)做好三定三限项目所需安置人口的调查、审核工作,协助出具人口证明;

  (四)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定向安置房项目部,参与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作,参与设计变更、洽商工作,对安置房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现场监督;

  (五)负责三定三限项目销售、分配与管理等,对选购人名单、配售房源等材料进行调查、核准;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纳入网签管理,并建立台账,对安置房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及监督检查;

  (六)积极配合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三定三限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七)参与组织定向安置房验收工作,对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质量回访工作予以配合;

  (八)负责做好定向安置房后续管理及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定向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承担下列责任:

  (一)负责三定三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二)负责三定三限项目的具体建设、手续报批、资金筹措等工作;

  (三)负责三定三限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投标;

  (四)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实施安置房建设,按照获批的项目投资控制安置房成本,负责做出工程决算,报审计部门审定;

  (五)协助三定三限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使用方政府等进行安置房分配、销售等工作;

  (六)负责向区政府移交剩余房源、配套公建中商业用房及地下商业车库;

  (七)按照国家房屋建造标准进行建设,项目质量达到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标准,并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八)负责按照竣工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三定三限项目建设主体、相关部门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一)未按经市政府批复的定向安置房规模(含住宅及千人配套规模)实施建设的;

  (二)擅自向已备案安置名单以外的人员出售安置房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建设、销售、编制虚假人员名单、骗购安置房等行为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在三定三限项目建设中有履职不到位或监管缺失,造成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安全等严重问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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