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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4-01-01
  5. [成文日期] 2013-08-25
  6. [发文字号] 京水务建管〔2013〕17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08-2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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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务建管〔2013〕1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要求,加强水务工地行业监管,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水务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办法》的规定,明确工地扬尘防控责任,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切实做好水务工地施工扬尘防控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13年8月25日

北京市水务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管理,保护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务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与建设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务建设工程包括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务工程。

  第三条 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级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区县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应当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现场管理机构,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积极做好扬尘控制管理工作。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文明施工专管员)负责具体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并应做好日常检查、纠违等工作。对现场存在的严重扬尘污染隐患,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第九条 施工车辆应采取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第十条 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一条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防治扬尘污染工作的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区域与重点项目适当加大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对施工扬尘污染严重的工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对施工扬尘污染重、群众投诉集中、被相关部门曝光的施工工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将纳入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市场运行和监管环节挂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管辖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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