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2013〕39号
第一条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稳定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就业,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劳动力就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北京市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是指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中,涉及大兴区和通州区台湖镇、马驹桥镇的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
第三条 岗位补贴有关资金从开发区“促进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在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的,可申请岗位补贴。其中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就业岗位除外。
第五条 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岗位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等工作。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岗位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按规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在合同期满一年后申请以下岗位补贴:
(一)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500元。
(二)招用女满35周岁、不满40周岁,以及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00元。
(三)招用女35周岁以下、男40周岁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补贴标准。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续签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续签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且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续签期限继续申请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或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作协议)解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岗位补贴。
第八条 开发区审计部门对岗位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用人单位,由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5日起实施。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办法(试行)》(京技管〔2009〕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