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执发〔2013〕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总队为相关单位出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总队依相关单位申请,可以出具以下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证明:
(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网络游戏等文化行政管理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证明;
(二)著作权、出版、印刷、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证明;
(三)电影、广播电视、互联网视听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证明;
(四)违法购销文物等文物行政管理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证明。
第三条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相关主体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领域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ICP证,单位名称变更文件等。上述证件或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能够反映单位年检情况;
(二)出证申请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出证事宜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注明材料提供日期并于日期上加盖单位公章,如果一份材料页数较多,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四条 总队法制监督处负责受理当事人出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申请。
法制监督处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由承办人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或者补齐。申请人补正或者补齐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在总队及区、县相关年度处罚数据中进行查询。必要时,应当向总队及区、县执法队咨询或查询涉及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承办人应当根据查询结果,草拟有无违法记录证明文本,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总队主管领导审批。
出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书上的受委托人领取。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申请人须提交材料中的出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格式文书见附件1-2。
第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关于协查有关单位有无违法记录的函,由办公室按照总队相关公文批办程序办理,法制监督处负责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出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
第九条 总队工作人员出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不得违规出具虚假证明,不得索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