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3-06-01
  5. [成文日期] 2013-05-08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养发〔2013〕11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05-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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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养发〔2013〕1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化建设进程,保障灵活就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以下统称本市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权益,在试点的基础上,现就扩大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范围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村劳动力(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本人可携带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并按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规定缴费年限及有关条件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农村劳动力,按规定尚未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期内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本市的现行规定。

  四、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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