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政发〔2013〕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旅游文化休闲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6日
门头沟区旅游文化休闲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0]28号),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行[2011]2144号)和《门头沟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门政发[2012]59号),结合我区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局、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区旅游产业相关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总量,首批资金暂定为每年300万元,期限三年,共计900万元,根据当年资金使用情况,资金规模可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
第三条 区旅游产业相关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择优扶持。
第四条 区旅游委负责贴息补助资金的审核,区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要简便易行,并能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条 区旅游产业相关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来源于门头沟区地方财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区内旅游产业相关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二章 贴息方式和条件
第六条 年度定额贴息,即对旅游产业项目贷款按年度给予一定利息贴补。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支付付息后,财政部门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
第七条 在门头沟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开发、民俗旅游、观光旅游、旅游商品和旅游新业态等旅游产业全链条(吃住行游购娱)相关项目的中小微企业(含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申请基本条件:
1.在区旅游委“旅游产业贷款贴息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合作银行”需与区旅游委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2.贷款资金与使用用途一致,贷款用途为用于门头沟区旅游相关产业的建设、经营;
3.贷款用途需真实有效,旅游项目发展或经营情况及贷款还本付息情况需良好;
4.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5.项目单位注册地和税收需在门头沟区;
6.已经与承贷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已到位并已经支付利息;
7.贷款项目已正式实施;
8.贷款项目未列入其他财政资金贴息计划;
9.项目不能分项或重复申报。
第三章 贴息标准和期限
第九条 单个贷款贴息对象的贴息率暂定为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如银行该笔业务实际执行贷款利率低于人行基准利率,则按银行实际执行利率补贴全部贷款利息;如银行实际执行贷款利率等于或高于人行基准利率,则仅补贴人行基准利率部分,其余部分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单个贷款对象贴息时限一般为1年,审验合格后延期,最高不超过3年(含3年),每年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大旅游产业项目贴息补助金额另行研究。
第四章 申报程序、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统一由区财政局和区旅游委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节余滚存使用。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旅游产业相关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区旅游委公布首批“合作银行”名单后,项目单位自由对接“合作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
(二)“合作银行”接到相关资料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或放贷;
(三)项目单位贷款正常还款付息后,凭银行提供的“借款合作”“结息凭证”和“贷款结息证明”,填写《北京市门头沟区20××年申请政府支持的旅游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申报表》,向区旅游委正式申报;
(四)区旅游委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前往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五)区财政和区旅游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经办金融机构应主动为申请旅游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人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借款人资料、贷款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区旅游委对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追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停止受理其贷款贴息申请;
(四)停止受理其他项目申请;
(五)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旅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