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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3-04-26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3〕6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04-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出具环保守法情况证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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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13〕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出具环保守法情况证明工作,更好地履行环保监管和服务职能,强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我局规范办理环保守法情况证明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在本市注册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为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工作而需要我局出具环保守法情况证明文件的,可向我局提出申请。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评选先进等活动需要我局出具意见的,参照执行。区县级以下政府部门和社团组织开展的评选先进等活动需要出具环保意见的,由区县环保局参照执行。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单位向我局全程办事代理受理室(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电话:68464365)提交申请材料(书面文本和电子版各1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后,我局将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自动受理。

  (二)审查

  以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和环保部门日常监管资料为基础,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查。对火电、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炼油、制药、酿造、造纸、发酵、纺织、制革、铸造、汽车制造、木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具有工业涂装工序的机电设备制造、使用或排放五种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等污染较重行业的单位及市控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三)出具环保守法情况说明书

  根据审查结果,出具环保守法情况说明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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