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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3-04-02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3〕4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04-0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型柴油和燃气汽车(发动机)申报北京环保目录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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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13〕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重型柴油和燃气汽车排放污染,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发布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以下简称《台架工况法》)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DB11/965-2013)(以下简称《车载法》)两项北京市地方标准,重点控制车辆在城市道路条件下的排放量,解决车辆实际道路行驶排放状况与发动机台架测试不一致的问题。为做好两项地方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标准实施日期

  《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地方标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车载法》(DB11/965-2013)地方标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二、环保目录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拟在京销售的重型柴油和燃气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或经重型柴油和燃气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委托的申报单位。

  (二)申报方式

  各单位应通过网络方式申报环保达标车(机)型目录(网址:www.bjepb.gov.cn/网上服务/机动车管理类/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认定/登录系统)。申报系统具体操作方法请查阅申报帮助(网址:点击“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认定”进入申报系统登陆页面/如何申报)。

  (三)申报材料

  根据申报系统提示,完成申请及相关内容的填报和文件上传。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国家产品公告

  重型柴油和燃气汽车车型需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其中进口车型只提交环境保护部公告)。重型发动机型需提交环境保护部公告。

  2.测试报告

  重型柴油和燃气发动机企业应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要求,进行一台发动机的工况法排气污染物试验(ESC和ETC)和负荷烟度试验(ELR)。对于申报第四阶段及以上标准的发动机,还需要按照《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的要求,进行三台发动机的台架工况法排气污染物试验(WHTC);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的要求,进行一台发动机的OBD试验;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HJ438-2008)的要求,进行一台发动机的耐久性试验(包括ETC、ESC、WHTC三项试验)。对于满足《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有关系族参数的规定,可以按照系族申报发动机。

  重型柴油车企业应按照《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2000)要求,进行一辆整车自由加速烟度试验;按照《车载法》(DB11/965-2013)的要求,进行三辆整车试验。

  重型燃气汽车企业应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要求,进行一辆整车双怠速试验;按照《车载法》(DB11/965-2013)的要求,进行三辆整车试验。

  3.排放控制系统及净化装置位置示意图和维护保养及使用说明。

  4.承担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名单,包括:地址、邮编、电话。

  (四)检测机构

  《车载法》试验可以由汽车生产企业自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其余各项试验需在具有第三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其他事项

  (一)《台架工况法》是对国家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工况循环的补充,两项标准配套实施。即《台架工况法》中规定,2013年3月1日和7月1日分别实施第四阶段和第五阶段要求,是指重型车辆(发动机)生产企业若申报我局第四阶段和第五阶段环保目录时,除了完成国家标准规定的ETC、ESC外,必须进行WHTC试验。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重型柴油和燃气汽车(发动机)企业按照本要求申报北京环保目录。其中耐久性试验,已经全部完成的不用补做WHTC试验;对于已完成部分里程的,剩余里程需做WHTC试验。

  (三)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车辆(发动机)必须保证与申报车型的信息一致,影响排放的主要零部件必须有永久性标识,且应打刻或者焊接在零部件本体上,与排放相关零部件包括(如有)喷油器、喷油泵、增压器、排气再循环装置(EGR)、选择性还原催化装置(SCR)、颗粒捕集器(DPF)、氧化型催化器(DOC)、尿素计量泵、氮氧化物传感器等。

  (四)目前除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外的重型柴油车,符合第三阶段且持环境保护部公告,仍可申报我局环保目录。待实施第四阶段或以上排放标准时,将不再受理第三阶段车型(发动机)目录申报。

  (五)已经列入北京环保车型目录的车型(发动机),企业需定期进行自查,我局将不定期的进行环保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抽查,以保证产品排放控制性能符合国家和本市排放标准的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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