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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3-08-01
  5. [成文日期] 2013-06-07
  6. [发文字号] 顺政发〔2013〕1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06-0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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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政发〔2013〕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4月10日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顺义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暂行办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工作,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内属市政重点工程或由区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的移交管护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类别工程竣工后,有市政设施需移交管护的,可由建设单位与有关运行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商定。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等各市政专业管线,绿化,交通,公交,照明,广播电视,城市家具及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市政设施移交管护等管理活动的规范与限定,不涉及市政设施的产权归属界定。属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需依法将产权移交给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依照有关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运行管理单位为市政设施日常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单位。

  第四条 区市政市容委对全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水务、园林绿化、交通、公安、城管、环卫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市政设施的移交管护工作。

  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有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保洁等组织实施工作,对市政设施的安全、稳定、完好、有序运行负责。

  第五条 市政设施移交管护工作坚持依法、有序、及时、完整、按职能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建立系统的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其相应市政设施不得移交,其日常管护由建设单位负责;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有关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相应市政设施予以接收。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其市政设施应及时进行管护移交。移交中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立项、规划等批复文件,及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工程保修合同等资料,经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共同对移交资料及市政设施查验登记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市政设施的移交管护工作在结合有关单位职能基础上办理。

  由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工程,如已纳入市交通委路政局路网管理的,竣工验收后其有关设施的日常管护参照《北京市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路政局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路管发〔2008〕495号)移交市交通委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由其行使运行管理单位职能,所需管养资金自筹。村级道路的移交管护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交通、绿化、照明、座椅、果皮箱等城市家具工程和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工程,以及未纳入市交通委路政局路网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等工程,竣工验收后其有关设施的日常管护移交区市政市容委,由其行使运行管理单位职能,所需管养资金由区市政市容委报区政府审定。

  由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供油、通讯广播等市政专业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设施的日常管护移交相应专业管线单位,由各单位行使运行管理单位职能,所需管养资金自筹。

  由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市政雨污排水管道、沟渠及附属、防洪、排水泵站及设备设施、中水管线及附属等工程,以及由公路部门投资随道路建设的公共排水设施等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设施的日常管护移交区水务局,由其行使运行管理单位职能,所需管养资金由区水务局报区政府审定。

  由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中配套建设的公交设施等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设施的日常管护移交区交通局,由其行使运行管理单位职能,所需管养资金由区交通局报区政府审定。

  由其他单位(含镇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投资(含融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排水及中水、交通、绿化、专业管线、照明、公交、城市家具及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配套设施等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设施的日常管护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所需管养资金自筹。如上述所建的市政设施属社会公共性质、实际承担社会公共服务功能且具备移交管护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分年度报区政府审定,逐步纳入到区级市政设施的管养体系。

  社会单位因生产、生活、经营管理等需要在市政设施上永久或临时设立箱、亭、杆、柱、牌、匾、条幅、旗等设施的,其所设立设施的日常管护由设立单位负责,所需管养资金自筹。

  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日常管护等工作。

  有专有建管合同或专有约定的市政设施,其日常管护工作依照合同或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中对市政设施移交管护工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其相应市政设施即进入到移交管护阶段。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资料,组织运行管理单位实地查验并进行必要的设计、运行参数的技术交接;运行管理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后10日内完成对资料及相应市政设施的查验登记工作,对资料主件完整(具备立项及规划批复、竣工图、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双方应在查验登记工作完成后5日内签署移交管护协议。对建设单位无法提供主件资料或不能完整提供主件资料的,由双方协商具体移交管护方式;协商不成的,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审定。

  移交管护协议应注明市政设施移交方(工程建设方)、市政设施运行管理方(管护接收方)、工程名称、地点、移交的市政设施规格型号数量、竣工日期、移交管护日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材料供货单位、主要设备和材料保修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移交的工程资料、移交双方责任及其他约定等内容。

  第九条 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依法自行承担市政设施的日常管养工作,也可由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单位承担市政设施的日常管养工作。

  需要由社会单位承担日常管养工作的,其日常管养单位由运行管理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

  第十条 市政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市政设施运行管理方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巡查、接报、处理、考核等运行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市政设施安全、稳定、完好、有序运行。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审定由区财政承担的市政设施运行管理资金,每年应由运行管理单位分项目汇总报区财政局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未能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而又实际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另行报区政府审定。运行管理资金由区财政局核定后拨付运行管理单位。

  区财政局负责市政设施运行管理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经区政府审定由区财政承担市政设施运行管理资金的项目,市政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在移交管护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项目的运行管理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核定,同时将移交管护协议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应在接到有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行管理资金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运行管理资金拨付给相应运行管理单位。

  运行管理资金专款专用。运行管理单位对运行管理资金的合法、安全使用负责,并接受区财政局等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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