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2013)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于开发区经济建设,支持驻区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外发[2011]719号)和《关于试行为我市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京政外发[2011]12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本人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第三条 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两个月。
第二章 颁发管理机关及申办单位职责
第四条 外交部领事司负责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第五条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规定,根据申请人员的条件,受理、审核本市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请,并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政府外办确定的旅行卡申办单位,负责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的初审、报批、使用监管和收缴工作,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八条 管委会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外办)负责第七条所述职责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
第九条 旅行卡适用范围:
目前,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8个,分别是:澳大利亚、墨西哥、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其中,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来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不适用该卡。
第十条 旅行卡颁发对象: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在开发区注册的外向型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包括民营企业人员,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中方人员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大陆人员)以及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拒签记录的人员。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旅行卡,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护照原件经查验后退回);
2.填写完整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3.填写完整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事项表》;
4.填写完整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
6.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的近三年企业完税证明(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
7.企业资产负债表等证明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进出口情况、生产经营范围的资料(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企业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加盖公章);
9.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0.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简介(简历和职位、负责业务等)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11.户口所在地不是北京的,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12.受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除护照外,各一式两份。
申请单位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管委会外办发现虚假材料,有权停止申请单位旅行卡申办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申请办理旅行卡,由申请人工作单位作为申请单位,向管委会外办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是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的,须在申请人履行因公出国任务报批手续后申办旅行卡,并持用公务普通护照;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持用因私普通护照。
旅行卡的办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管委会外办。
2.管委会外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合格的,填写《北京市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并报管委会主管领导。
3.管委会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市政府外办。
4.市政府外办审核通过后,下达《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送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和制作旅行卡。
由于需要与各相关经济体逐个办理确认,旅行卡办理时限较长。
第五章 旅行卡管理及使用
第十三条 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及吊销
(一)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
1.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退回管委会外办;
2.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向管委会外办致函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3.遇遗失或更换护照情况,应向管委会外办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回。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管委会外办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规定的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市政府外办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十四条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一)持用公务普通护照企业人员的旅行卡,保管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旅行卡由市政府外办负责保管。
2.管委会外办负责催缴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持卡人的旅行卡,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市政府外办。
3.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人员每次领用旅行卡,应由管委会外办持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到市政府外办办理借用手续,并于使用人回国后七日内将旅行卡上交市政府外办统一保管。
(二)持用因私普通护照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旅行卡,保管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单位应当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经管委会外办报市政府外办备案;申请单位根据管理细则保管旅行卡。
2.申请单位负责催缴本企业持卡人的旅行卡,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管委会外办。
3.非公有制企业持有因私普通护照人员回国后七日内将旅行卡交还本企业统一保管。
(三)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请企业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管委会外办,由管委会外办报市政府外办吊销其旅行卡。
(四)管委会外办将会同市政府外办因公出入境管理处不定期对申请单位管理和申请人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坏、冒用或逾期不交并导致严重后果者,管委会外办将对申请单位及申请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以至取消申请单位资格,并报请市政府外办吊销旅行卡;
(五)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及相对应的有效护照;
(六)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颁发、换发及补发旅行卡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将通知申请人换卡。
第十七条 如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须由申请单位向管委会外办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护照原件经核查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外办批准,部分企业可直接向市政府外办申办旅行卡。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2009年12月28日印发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试行)》(京技管[2009]130号)同时废止。